【福建招商】福建省统一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惠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
所属地区:福建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8日
福建省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在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中注重强化民生保障,近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提高了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此次调整是福建省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的首次全省统一调待,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惠及2018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自2019年起执行。
一、政策背景与调整意义
福建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通过统一待遇标准打破了原有地区差异。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建立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此举既保障了工伤人员基本生活,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功能,为福建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具体调整内容与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
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实施分级提标:一级伤残月增600元,二级593元,三级570元,四级559元。调整后,一级伤残人员月津贴标准突破3000元,切实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普调与特调结合:每人每月基础增加226元,同时对孤寡老人和孤儿额外增加50元。这一调整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体现人文关怀。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
按照护理依赖程度分档提标:完全不能自理者月增317元,大部分不能自理增243元,部分不能自理增174元。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更精准匹配不同护理需求,减轻工伤人员家庭照护负担。
三、政策实施特点与保障措施
福建省人社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待遇发放精准高效。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基金支付压力较大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同时建立待遇水平动态评估机制,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挂钩。
四、社会效益与长远影响
此次调整直接惠及福建省数万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预计全年新增基金支出约2.5亿元。通过提高保障水平,既维护了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也增强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福建省还将持续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推动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