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的说明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的说明——2023年11月21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何光松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一、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开展城市防洪排涝立法,是贯彻习近平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的重大举措。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城市安全和发展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新时期现代化城市的发展规律,提出了未来现代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对于推进城市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开创人民城市建设新局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开展城市防洪排涝立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中央对新时代新阶段城市工作重大战略部署,开创我市城市工作发展新局面的重大举措。(二)开展城市防洪排涝立法,是保障城市安全发展的迫切需要。城市安全是城市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南平市属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春夏季节强降雨多发。区内断层地貌分布广泛,河道坡降陡,汇流时间短。受气候和地形地貌的双重影响,成为我省的高雨区和洪灾集中地。据统计,自1949年以来,73年中发生大洪灾21次,平均3.38年发生一次,中小洪水更是不计其数,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尤其是区内城市皆依山临河而建,坐落于河谷中,建溪、富屯溪、沙溪及闽江穿城而过,各地城区频频进水被淹。开展城市防洪排涝立法,有利于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发展。(三)开展城市防洪排涝立法,是提升城市发展品质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好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使城市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成为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空间。”城市防洪排涝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是重大民生工程,又是重大发展工程。开展城市防洪排涝立法,既能够通过建立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系统解决民生关切的城市内涝、水体黑臭等城市病问题,削减城市洪涝灾害,增强城市的整体性、系统性、宜居性、包容性和生长性,又能够通过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改善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城市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节能减耗,同时,也契合了我市建设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和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区的目标。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高度注重维护好法治统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等政策措施,对照《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51079—2016)《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防洪标准》(GB50201—201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城市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78—2012)《福建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等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主动衔接《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定》《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等本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完善制度设计和内容安排,审慎设定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和对应的法律责任,不新增前置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办法》制定遵循了如下基本思路:(一)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发展的立法宗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发展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安全和发展的海绵城市、韧性城市。(二)坚持系统思维完善制度设计。遵循洪涝规律以及国民经济对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要求,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的衔接,逐步建立形成流域、区域、城市协同匹配,规划建设、治理防范、管理保障系统完整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三)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际问题。聚焦我市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滞后、设施落后、管理保障不到位、职责定位不清晰等主要短板,将法规调整规范的重点放在规划建设和防治管理上。将城市作为一个有机生命体,充分考虑我市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和城市规模等因素,坚持防御外洪与治理内涝并重、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科学确定治理策略和建设任务。在《办法》制定过程中,福建、北京、河北、吉林等省(市)部分地区相继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我们及时吸收各地防御洪涝灾害的经验教训,对草案做了个别调整。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分总则、规划与建设、防治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36条。(一)关于总则。根据防洪法和国务院指导意见,明确了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基本原则。对市、县两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作出规定,确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分别是城市防洪管理工作和城市排涝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完善了城市防洪排涝建设管理工作体制,压实政府主体责任,明晰各方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多部门合作、多专业协同、各方面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鉴于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在防洪排涝工作中的重大推动作用,规定要加强和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信息化建设和科技水平。(二)关于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编制。着力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针对我市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滞后的现状,根据国家《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等技术规范和标准,明确了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要求,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市排涝规划;编制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和城市规模、用地布局等各种因素,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生态空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对照国家《防洪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要求,区分各县(市、区)的具体情况,因城施策,规定“延平城区防洪标准不得低于50年一遇;建阳城区核心区(南林组团、新岭组团)防洪标准不得低于50年一遇,其他城区防洪标准不得低于30年一遇;建瓯城区防洪标准不得低于30年一遇;邵武、武夷山、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等城区防洪标准不得低于20年一遇”,“延平、建阳等城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得低于30年;邵武、武夷山、建瓯、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等城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得低于20年”,设定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的下限,既解决我市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和建设标准设定过低问题,也增强了法规的刚性约束。(三)关于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紧盯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不足的关键短板,对照国家《防洪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照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防洪非工程措施、排涝工程设施建设、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城市建设要求的逻辑思路,对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进行制度设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城市防洪堤防和河流护岸工程设施建设、城市江河河道治理、山洪和泥石流综合防治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结合洪水调节、防洪预警等防洪非工程措施,提升城市综合防洪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排水等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城市生态基础设施、管网和泵站设施、排涝通道、雨水源头减排工程、地下空间防洪措施的建设与改造,系统推进城市排涝工程设施建设;要求城市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市排涝规划的要求。(四)关于城市防洪排涝防治管理。作出划定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制度设计,规定“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划定库坝、堤防、水闸、泵站、管渠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批准的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弥补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未对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划定办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不足,增强法规的操作性,起到地方性法规拾遗补缺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吸收国家和上级制度设计最新成果,立足南平实际,体现地方特色,设置了城市防洪排涝的蓝线管理、黄线管理、联排联调管理等特色制度规定内容,要求将城市规划区内具有保障城市防洪功能需求的地域空间界线划入城市蓝线进行管理保护,将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划入城市黄线进行保护与控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河湖、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健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统筹调度。同时,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排涝管渠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和水文、通信、监测设施以及城市防洪排涝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五)关于法律责任。对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性规定行为、未按规定履行运营维护责任行为和阻碍、威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逐条梳理,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补充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转致规定。(六)关于附则。规定生效日期。《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