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说明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23年3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何光松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对新时代新阶段城市工作重大战略部署,全面、有效落实海绵城市理念,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的重大举措。(二)制定《条例》,是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打造宜居城市的应有之义。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城市是人民的城市,城市建设必须顺应城市发展规律要求,全面提升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的需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利于增强城市的整体性、系统性、宜居性、包容性和生长性,能够在极大程度上系统解决民生关切的城市内涝、水体黑臭等城市病问题,对全面提高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等问题的治理能力,改善城市居民居住和生活环境,推进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节能减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制定《条例》,是发挥立法引领作用推进我市城市建设的现实所需。南平市于2021年入选了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我市严格按照国家的工作部署,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结合开展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全域系统化建设海绵城市,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及地下空间建设水平明显提升,河湖空间严格管控,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但海绵城市是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能够及时将我市海绵城市示范建设中的成功经验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完善制度设计解决示范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形成新型城镇化发展新格局,为我们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提供了理论遵循。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印发实施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文件,制定完善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形成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的政策依据。同时,国家还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开展典型示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形成了一系列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果,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提供了有力支撑。《条例》制定遵循了如下基本思路:(一)落实战略部署。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完善制度设计。(二)突出全域谋划。根据我市山区城市特点,着力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构建良好的山水城关系,为水留空间、留出路,实现城市水的自然循环。(三)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和需要,及时吸纳各地可行做法,加快补齐短板弱项,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施策,坚持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解决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现实问题。三、《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34条。(一)关于总则。沿用国务院指导意见规定,对海绵城市作了定义,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对市、县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作出规定,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完善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体制。(二)关于专项规划的编制。着力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规定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针对城市特点,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要求相关部门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三)关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规定严格执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将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运营;政府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和项目立项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明确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职责要求,并对设施验收、档案管理、资金使用作出规定,形成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管理闭环。(四)关于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确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管单位,规定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具体明确了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有效保障海绵城市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五)关于法律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作了信用惩戒规定,并对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转致规定。《条例》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福建南平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福建南平产业园区

福建南平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福建南平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