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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说明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20年9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翁明亮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一、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城市停车设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与城市发展相关,更与人民福祉相连。把城市停车场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不仅能弥补城市短板、改善城市运行秩序,还能提升城市功能品位和治理水平;不仅能满足百姓急需、方便群众出行,还能扩大消费市场、释放内需潜力。对这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要扎扎实实推进、认认真真做好。近年来,随着南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和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市出行需求和居民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城市车位缺口大,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由于停车设施总量供给不足、资源配置不均衡、车位使用效率低、停车管理不到位,导致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突出,影响城市居民生活品质和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中心城区、老旧小区由于土地资源高度紧缺、配套基础设施薄弱,历史欠账和现实矛盾多,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更加突出。立足当下、着眼未来,制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专项地方性法规,推进停车场规范建设、改进停车场使用管理,调节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引导和支持停车产业发展,推动和实现城市全面协调发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国家全面布局“新基建”、南平精准发力“新三线”(新基建、新经济内循环、新区搬迁),立法助力恰逢其时、恰到好处。二、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我们遵循依法立法原则,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工作规范开展立法活动,认真对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项目建设、物权物业、价格监督、简政放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的规定,逐条逐句逐字斟酌推敲、权衡比较,确保立法程序和法规内容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深入推进开门立法,四次审议修改,充分吸收方方面面意见,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法规体现地方特色、符合时代特征、满足务实特点。在立法过程中,我们确立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相结合。以属地为主,突出政府在资源配置、理念引导、规划控制、财政投入、政策扶持的作用发挥,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职能,明确停车场全过程、全周期的行业主管职责,建立高效协调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机制。按市场运作,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城市道路路内临时泊位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形成多渠道建设、多元化投资、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停车场产业化格局。二是坚持差别供给和需求调控相结合。根据城市的不同区域和停车设施的不同类别,采取差别化的供给和管理策略,扩大供应增量,盘活既有存量,推进片区停车综合改善,保持重点区域和场所停车供需平衡。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形成精细化的停车价格形成机制,理顺路内停车与路外停车、室外停车与室内停车之间的价格关系,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三是坚持规范管理和提升服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管控力度,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和给予处罚,建设安全有序的停车环境和出行秩序。积极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城市停车领域的新设备、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停车场的使用率,建设完善的城市停车设施标识系统,提供智能精准、优质便利的服务体验。按照方便使用、注重引导的要求,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我们注重文本兼具形式美观和内容实在,合理设计法规规范,做到结构严谨科学、内容协调一致。《办法》共设置5章、41条,按照主线串联、支线循环的逻辑链条铺设条文。重点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调整对象和范围。平衡现实性应对和前瞻性指引,将空间范围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将适事范围确定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突出聚焦方向和具体指向,在概念的解释和界定上,明确停车场为社会车辆的停放场所,排除专门用于公交车、客运车、货运车等专业运输车辆或者摩托车停放的场所;从路内、路外两个层面,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三种类型进行定义阐释,明确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二)监管和执法主体。根据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职能整合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执法下沉的原则,明确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计划统筹、牵头实施等工作,凝聚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三)泊位供给和利用。围绕车位供给不足、结构矛盾突出问题,采取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办法,重点解决居住区地下车位空荡荡、周边道路满当当现象,设置有针对性的制度条款。公共停车场方面。一是强化规划引领,加强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实施管理,着力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推动新建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形成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城市公共停车体系。二是倡导绿色出行,结合行政中心搬迁和公共交通系统建设,规划建设相匹配的公共停车场,形成完善的停车换乘系统,实施限制停留交通管制措施,引导居民采用公共交通为主的出行方式。三是采取空间破局,明确城市公共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采用多种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落实用地保障,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充分运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促进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土地,加大路外公共停车场建设力度。四是实行多元驱动,抓住政策机遇,从制度层面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停车发展产业化。五是进行重点保障,明确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要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地区停车服务为重点,充分利用边角地块、闲置场所,发展立体停车、车位共享,一区一策、对症施策,缓解停车结构性矛盾。专用停车场方面。一是加强建设项目管控,严格执行配建车位标准,实行“五同时”和验收核实制度,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关口,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符合相应配建标准,确保不添“新账”。二是加强小区车位保障,规制只售不租问题,规范利用共有场地设置车位现象,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方面。明确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进行总量控制、限制设位,要求在保证通行和安全的前提下,施划一定数量的路内停车泊位供限时停车、夜间停车,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满足出行停车需要;明确在路外停车位比较充裕的区域,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路内停车位,规定路外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范围内一般不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提高泊位周转率。(四)规范使用和管理。加强城市停车场建成后的监管,规定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性质、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对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停车设施,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恢复停车功能。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经营主体和收费方式,实行经营备案登记制度,促进各类经营性停车场企业化、专业化经营,规范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加强停车行为规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僵尸车”等问题进行回应,规定发现可疑车辆报告制度和设置在路内泊位不得持续停放超过48小时的规定。加强停车智慧化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要求建立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提升停车设施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五)法律责任的设定。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为避免挂一漏万和立法放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一是对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进行转致处理;二是对上位法规定了违法情形但未设定处罚的,不予设定处罚。同时,对创制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设置和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情形和幅度。《办法》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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