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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改决定的说明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说明——2020年7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符水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一、《决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蹄疾步稳全面部署、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制度出台频度之密前所未有,执法督察尺度之严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增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因上级立法充实、修法完善和本级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等因素,《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存在管理权限、管理措施、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个别条款丧失了合法性。因此,作出决定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且必须的。二、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根据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工作的要求,《决定》认真对照法律政策规定,主动回应群众诉求,对《办法》存在与法律法规不衔接、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个别条款进行调整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保持与法律规定相一致。1.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整《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家禽家畜的禁养区域范围,由居民生活区扩大至整个城市建成区。2.油烟污染和噪声扰民均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管理问题,有不同法律予以原则规制,对应处罚的情形和幅度不同,不宜简单并在一条笼统表述。考虑规制噪声污染问题的上位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正在修改,对应的限制规定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同时我市正在研究和抓紧推进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办法》对此不再作原则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结合实际,重新对餐饮油烟排放作出约束性规定,并调整对应的法律责任。3.根据《福建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删去《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八项“餐厨垃圾”的表述,将《办法》第三十条的“餐厨垃圾”延展为“易腐垃圾”,重新调整易腐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主体责任和对应的罚则。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将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运输车辆滴洒漏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对应增加处罚种类。5.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条规定,将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法律责任,也就是《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按照工地扬尘、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分别设置罚则。(二)坚持与改革部署相衔接。1.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删去《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的规定,提升为民服务质效。2.贯彻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部署,根据法定职责的调整和法律实施主体的变化,将《办法》中大气污染防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等的监管和执法的主体进行调整,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三)加强与现实需要相适应。“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为响应政策号召、顺应百姓期盼,突出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删去《办法》第二十九条“逐步”这个模糊规定,彰显鲜明态度和必胜决心。此外,还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决定》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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