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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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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平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闽政〔2016〕47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进程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二、基本原则(一)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二)精准施策、保障公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三)维护权益、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三、主要政策措施(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对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和随迁子女的学校给予扶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2018年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应达到900元/生。继续完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落实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按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农业转移进城就业人口已取得当地公安机关合法的居住证的可纳入城镇企业(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常住劳动年龄人口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五)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承载力鼓励推动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年度投资计划顺利完成。鼓励采取货币补偿支持被拆迁人通过购置商品房,改善居住环境。支持进城务工农民购买中心市区商品房,对符合补贴对象的进城务工农民给予购房补贴。(六)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鼓励进城落户农民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适当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七)统筹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市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市、区)抓好基础工作、重要因素和基础数据,将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纳入考虑,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的更多支持。县级政府要统筹用好上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四、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跟踪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提高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要求,围绕我市主要政策措施的重点,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好具体政策。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医保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人社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支持力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国土局负责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统计局、公安局负责向市直有关部门提供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是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在上级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财政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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