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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确保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遏制违法用地,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层层负责、纵向到底,各相关部门协同管理、横向到边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坚持统一领导,协作配合,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动我市土地管理从“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转变,从根本上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探索建立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二、明确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公安、建设、规划等22个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三、建立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的组成。联席会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公安局、建设局、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法制办、政府新闻办、电业局、交通局、公路局、工商局、经贸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环保局、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司法局、人行等单位组成,并商请法院、检察院派员参加。市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召集人。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时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批准。(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通报各成员单位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包括全市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情况、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土地执法专项检查情况;监察、国土资源、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执行情况;协调、督促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研究制订相应对策措施,解决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作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以及违法用地负总责。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机制;要会同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好动态巡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发现违法建筑的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加强预审管理,依法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农转用、土地征收工作;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批后跟踪管理和土地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巡查、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违规的项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3、政府法制办协助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把关和解释工作。4、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党员干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5、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对重点、典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曝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6、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对涉嫌土地犯罪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要做好土地违法案件拆除现场秩序的维护;要依法制止、及时查处阻碍执行土地管理的案件。7、建设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不得批准供水;城管监察支队要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两违”巡查,发现违法用地的会同国土部门依法查处。8、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各类规划时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建设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证;严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9、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需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能提供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的不予审批、核准。10、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做好土地管理各项经费的保障工作。11、电力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供电;积极配合拆违行动中违法建筑的断电工作。12、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线范围内预留地的巡查管理,坚决制止占用公路预留地的行为。13、工商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或未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意见书占用土地设立的企业,不予办理登记手续。14、经贸部门负责对审批的产业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15、农业部门负责会同国土部门对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逐步提升基本农田地力水平;定期开展基本农田情况检查,依法责令纠正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并配合做好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的土地毁坏程度鉴定工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对违法用地复耕的督促和验收工作。16、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项目申请,不予审核备案;督促占用其它农用地的养殖企业或个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17、林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在办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林业局应当监督竟得人在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之内,依法办理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力度。18、环保部门负责对未能提供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部门土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19、信访部门负责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和督办力度,及时化解征地矛盾。2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规做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21、水利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自备水源取水;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及与批准用途不相符的水利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逐步提升基本农田地力水平。22、人民银行负责对国土部门报送的企业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要纳入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四、完善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制度(一)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制度。构建市、县(市、区)、乡(镇)和街道、村(居)委会四级土地管理信息网络。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县(市、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负责全市执法监管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村级协管员负责协助基层国土资源所开展日常巡查,收集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后,要及时向基层国土资源所和县(市、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报告。(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季度书面报送开展土地管理工作的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相关部门报送的有关信息,并提交联席会议组成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末要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土地违法案件发生情况书面通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三)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及时向联席会议通报;联席会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违法态势、违法数据和执法检查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四)部门联动遏制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发出《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违法事实。各有关乡(镇)、街道应及时责成辖区内的国土资源、乡建、公安等执法部门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依法应予以拆除的,由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内的国土资源、乡建、公安等相关部门实施拆除。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建设和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告知函后,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并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五)案件查处相互协助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可根据需要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在查处重大土地案件中需要调查取证当事人法人资格、营业许可、有关项目开工许可、开发资质、规划审批等信息资料的,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在了解用地项目、农业结构调整等信息资料时,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对需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六)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国土资源部门未出具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五、建立和落实土地管理奖惩制度(一)建立土地管理考评奖励制度。切实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将其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在全市范围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二)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意见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行政问责。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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