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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十日南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为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平稳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始终把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与解决移民长远发展问题结合起来,把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结合起来,通过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及各项工作到位,使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移民收入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和谐。(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好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二是坚持把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结合起来;三是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四是坚持采取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五是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安置区移民村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六是坚持统一政策和实行“同库同策”;七是坚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和省政府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办法。(三)实施目标近期目标(2006-2010年):重点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等突出问题。经过5年的扶持,移民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中长期目标(2011-2026年):以解决移民的长远发展为最终目标,经过15年的扶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得到完善和加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移民村基本达到我市规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二、扶持范围、期限、标准范围:经核定的全市水库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建国以来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农村农业移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水库实际动迁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农业移民人口。期限: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标准:每人每年600元。三、人数核定(一)核定原则:以国家和省有关移民政策为准绳,以经批准实施的移民安置规划为依据,以具体水库为基本单位,以装机容量和水库库容量为标准,以全市人口平均年增长率为递增系数,全面、准确地核定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二)核定范围:全市水库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三)原迁移民人数的核定:原迁移民的核定,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为原迁移民;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原迁移民的核定以经省移民局审查核定的搬迁时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移民人口为依据。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要严格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四)现状移民人数的核定1、1985年底前建成的水库,以核定的原迁人数为基础,从竣工之年起至2004年底的现状移民人数,按我市1953年至2004年的人口平均年增长率18.93%0核定,高出部分予以核减;低于部分以各县(市、区)上报数核定,不再核增。2、1986年至2004年底前已完成移民搬迁的水库,以核定的原迁人数为基础,从竣工之年起至2004年底的现状移民人数,按我市1986年至2004年的人口平均年增长率7.26%0核定,高出部分予以核减;低于部分以各县(市、区)上报数核定,不再核增。3、2004年底尚未竣工的和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开工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即为现状移民人数。4、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自然递增的移民人数,按全省2004年人口增长率5.96%0推算核定。(五)今后递增人口处理办法1、建国后至2006年6月30日前的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水库,列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四、人口登记(一)登记原则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注重实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登记工作。(二)登记范围1、经核定的列入扶持范围的全市水库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农业户口的移民。2、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三)登记条件1、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1)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含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罚的所生子女);(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能够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3)原迁移民中,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4)原迁移民中已婚嫁,户口未迁移的人口;(5)原迁移民中已婚嫁,户口外迁的人口,能够提供原迁移民安置证明及农村农业户口证明的(原迁移民入赘到非移民村、户的参照执行);(6)对因外出务工、经商、子女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移民村的原迁移民,目前在移民村仍保留承包土地权利,享受村集体资产分配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7)外迁安置的原迁移民户口迁移证明遗失,原迁村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公示后,群众没有异义的;(8)原迁移民中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释放后户口迁回移民村的农村农业人口;(9)安置在我市且目前户籍仍在移民安置地的三峡工程在册原迁农村移民人口。2、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移民村对象:(1)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3、下列人口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1)原迁移民及其后代搬迁后因招工、招干以及其他原因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5)户口在移民村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6)2006年6月30日前已死亡人员;(7)户口寄户在移民村的非移民安置人员;(8)沿海支援山区建设等非库区移民的迁移人员。(四)登记方式1、原迁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采取以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的搬迁底册和现在册户口及计划生育台帐逐户核对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按登记表要求填写,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2、因出生、婚娶、随婚娶、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以移民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搬迁时间、淹没实物、移民人数等。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五)登记程序1、由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负责登记,户籍管理机关和计生部门审核并张榜公布,群众确认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2、对于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3、跨县外迁安置的移民,由迁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以上两款规定程序登记报批。4、古田水库、东圳水库原迁移民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到原迁出地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进行水库移民身份的复核认定,开具证明,再经迁入地所在村委会审定后张榜公布。(六)登记时间、地点1、登记时间:2006年10月中旬—11月上旬完成。各县(市、区)应于11月上旬将登记结果上报市移民开发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11月中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2、登记地点:移民安置地村委会。五、扶持方式(一)基本原则符合中央“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的原则和我省资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南平实际,体现移民意愿,有利维护稳定,便于操作实施。(二)具体方式1、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水库移民:对符合条件、属于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实行资金直补,对符合条件、属于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口实行项目扶持。2、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全部实行资金直补。3、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全部实行资金直补。(三)资金直补对象和项目扶持对象认定的依据1、资金直补对象的认定依据(1)以列入扶持范围水库移民的搬迁底册或补偿底册为基础;(2)以目前仍在册的原迁移民登记结果为依据。2、项目扶持对象的认定依据以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数为依据。(四)资金直补对象和项目扶持对象认定的程序1、资金直补对象的认定程序(1)按照《南平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方式、登记程序,对原迁移民逐户登记造册;(2)对拟作为直补对象的所有登记在册原迁移民在移民安置地进行公示,移民群众认定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审批后的在册原迁移民,即确定为直补对象。2、项目扶持对象的认定程序(1)按照《南平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方式、登记程序,将新增移民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应登记落实到具体的移民村;(2)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口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审批后的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口,即确定为项目扶持对象。(五)直补对象人口变化的处理办法在扶持期内,对于各种因素转为非农业人口或死亡的直补对象要及时核减,同时相应增加项目扶持的移民人数。(六)有关要求1、关于资金直补:符合条件的原迁移民,要尽量核实到人。凡列为直接补助对象的移民,按人头建立档案,设立帐户,按季足额发放,具体对象和人数县级随时审核,每年度汇总上报市移民开发局复核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审定。2、关于项目扶持:以县为单位,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凡是列入规划的项目须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六、规划编制(一)编制原则政府引导,移民参与;自下而上,科学民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规划类型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指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600元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划,作为安排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规划的重点是:直补到人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扶持到移民村组(自然村)的具体项目。(1)资金直补规划。按照《南平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到户的原迁移民,确定为直补资金发放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属水库,搬迁时间,所属乡(镇)、村,银行帐号,发放时间,发放金额等。规划中要列出所有资金直补对象名单,并以村为单位进行汇总说明;(2)项目规划。按照登记到村的移民人数的资金编制项目扶持规划。项目规划应根据绝大多数移民的意愿,从解决移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入手,按照“先生存,后发展”及“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提出规划安排意见,规划的重点应放在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的项目上,项目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种植业、养殖业、农村饮水、道路、水利、沼气、乡村建设和环境整治、社会事业、培训就业等;(3)预备项目规划。指因受资金额度限制,未能列入移民每人每年600元后期扶持资金规划,为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而编制的规划。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指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的现有的政府性资金、中央后期扶持基金的结余部分、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的规划。规划的重点是: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三)规划依据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及规划大纲和细则,结合我市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及存在问题进行编制。(四)编制要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以县为单位、以水库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落实到户、受益到人的原则,市、县两级密切配合,各负其责,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1、市移民开发局负责对全市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检查、审核、汇总等工作,保证各县(市、区)规划按时汇总上报。2、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包括基本资料收集整理、规划项目的确定以及规划报告的编写、上报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五)规划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动态管理,分年实施,监测评估”的原则,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分年度制定实施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移民开发局要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测,每年对实施结果开展一次评估。经批准的规划内项目如需变更应经项目所在移民村组(自然村)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七、有关衔接(一)时间衔接。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此后自然变化的人口按“多不增、少不减”的原则处理。2006年7月1日后动工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按现行标准扶持20年。(二)项目衔接。2006年度库区建设基金扶持的中央直属水库遗留问题处理项目和原后期扶持基金扶持的项目,并入到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去。(三)资金衔接。2006年中央直属水库遗留问题处理项目所需资金,除水利部移民局已批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所需资金,列入新的后期扶持资金预算中去。2006年后期扶持项目所需资金,上半年由原征收渠道解决,下半年纳入新的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四)政策衔接1、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原有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2、原有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到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原有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待中央下达文件后确定。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闽政〔2004〕文357号)继续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八、资金管理移民扶持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制订的财经纪律和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九、实施步骤(一)前期工作准备阶段(5月—6月)主要工作包括:深入调查了解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完成全市大中型水库规划设计文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移民搬迁原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移民人数汇总上报;完成省移民局对我市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审查核定工作。(二)人数分解和制订工作措施阶段(7月—9月)主要工作包括:完成全市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分解到村工作;组织学习、讨论《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制定《南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南平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南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其他配套文件。(三)部署培训阶段(9月—10月)主要工作包括:市、县(区)分别召开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结合实际,部署动员。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干部组成专门的移民工作组深入到第一线开展工作;分期分批对移民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四)人口登记阶段(10月—11月)按照《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和《南平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对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开展人口登记工作,11月中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五)规划编制阶段(10月—12月)按照《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在12月中旬前完成。(六)直补资金兑现阶段(12月开始)12月上旬,启动直补资金发放兑现工作,年底前全部兑现到位。(七)项目启动阶段在各地编制好规划的基础上,力争年内启动实施一批项目。十、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一是成立南平市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胡祖林任组长,副市长林钟乐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移民局、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编办、公安局、财政局、信访局、农业局、水利局、民政局、计生委、农信社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移民开发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指导库区乡(镇)、村搞好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二是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充实加强全市移民干部力量。各县(市、区)要成立移民开发局,整合现有移民机构和工作力量,完善体制,明确职能,充实人员。三是落实工作经费。人口登记、规划编制、干部培训等专项工作经费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落实责任,建章立制。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政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重点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其他乡镇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好移民工作;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三是建立协调工作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工作,各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做到信息畅通、反映灵敏、处理果断。(三)沟通协调,同库同策。跨市、县水库要对移民人口登记对象的截止时间、移民安置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登记条件等需要统一的事项,市与市、县与县之间要搞好政策规定沟通工作,做到同库同策,避免因政策规定不一致引发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四)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维护库区稳定专项工作组,负责排查调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移民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依法依规解决好移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苗头要立即处置,确保社会安定稳定。(五)认真做好连带影响人口工作1、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社会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解决好这些人的生活困难。2、小型水库移民。在全市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省上相关要求,解决好小型水库移民存在的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3、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库移民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六)广泛宣传,强化培训。一是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中央精神和《福建省委宣传部、省移民开发局关于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南平市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政策宣传小组,深入基层,进村入户,重点开展与移民面对面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大力加强移民干部的培训工作。按照方案步骤,分别和分级举办移民人口登记、规划编制、资金管理和资金直接发放等专项培训。通过对全市各级移民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和工作组人员的培训,达到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掌握政策、精通业务、规范操作程序的目的。(七)政务公开,加强监督。一是创建“阳光库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公开,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监督。各级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和后期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确保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顺利进行。附件:南平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附件南平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登记我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和全省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登记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注重实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登记工作。第三条登记范围(一)经核定的列入扶持范围的全市水库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农业户口的移民。(二)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第四条登记条件(一)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1、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含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罚的所生子女);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能够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3、原迁移民中,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4、原迁移民中已婚嫁,户口未迁移的人口;5、原迁移民中已婚嫁,户口外迁的人口,能够提供原迁移民安置地证明及农村农业户口证明的(原迁移民入赘到非移民村、户的参照执行);6、对因外出务工、经商、子女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移民村的原迁移民,目前在移民村仍保留承包土地权利,享受村集体资产分配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7、外迁安置的原迁移民户口迁移证明遗失,原迁村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公示后,群众没有异义的;8、原迁移民中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释放后户口迁回移民村的农村农业人口;9、安置在我市且目前户籍仍在移民安置地的三峡工程在册原迁农村移民人口。(二)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移民村对象:1、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人口;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三)下列人口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1、原迁移民及其后代搬迁后因招工、招干以及其他原因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5、户口在移民村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6、2006年6月30日前已死亡人员;7、户口寄户在移民村的非移民安置人员;8、沿海支援山区农村建设等非库区移民的迁移人员;(四)有关水库移民人口登记到户对象的截止时间:①水口水库移民人口登记时间,根据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为1993年12月31日;②古田水库移民人口登记时间确定为1963年12月31日;③东圳水库移民人口登记时间确定为1960年12月31日;④其他水库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登记时间由各县(市、区)自行与相关库区的县(市)协商确定;⑤水库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为登记时间;水库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移民搬迁时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为登记时间。第五条登记方式(一)原迁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采取以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的搬迁底册和现在册户口以及计划生育台帐逐户核对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按登记表要求填写,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二)因出生、婚娶、随婚娶、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以移民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搬迁时间、淹没实物、移民人数等,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第六条登记程序(一)由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负责登记,户籍管理机关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张榜公布,群众确认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二)对于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并将移民人数具体分解落实到移民村,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三)跨县外迁安置的移民,由迁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以上两款规定程序登记报批。(四)古田水库、东圳水库原迁移民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到原迁出地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进行水库移民身份的复核认定,出具证明,再经迁入地所在村委会审定后张榜公布。第七条登记时间、地点(一)登记时间:2006年10月中旬—11月上旬完成。各县(市、区)应于11月上旬将登记结果上报市移民开发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11月中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二)登记地点: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第八条公开公示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要求,严格实行公示、通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地点等事项事先在移民安置地予以通告。各村移民人口登记情况上报前须在本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移民群众对登记结果有异义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市组织核查组对各县上报的移民花名册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真实有效。经省移民开发局批准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花名册应在相关的移民安置地进行通告。每次公示、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第九条组织领导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地要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在具体实施中,成立宣传动员组、人口登记组、审查汇总组、监察组等四个业务小组,负责开展具体业务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移民部门具体负责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公安、民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搞好移民户籍和人口查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执纪、加强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经费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县乡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工作组,具体承担宣传政策、解惑释疑和人口登记工作,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人口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村、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第十条维护稳定登记工作是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前提,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把不出现群体性事件作为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作为检验政策落实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移民稳定的各种因素,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防止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确保库区社会稳定。登记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在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过程中,要坚决依法依规,切实把好登记工作质量关,严禁伪造移民身份,虚报移民人口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移民户要积极配合做好登记工作,对违背政策,无理取闹,干扰阻挠登记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登记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库农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并报市移民开发局备案。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南平市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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