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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南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地建成投产,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可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骨干项目。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作为市项目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二)检查、督促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参与市重点项目工程质量的监控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三)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落实;(四)组织市重点项目的宣传工作;(五)参与市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六)向市项目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项目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市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属的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及推荐意见;(二)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项目资金拼盘中地方自筹或部门自筹资金部分的及时到位;(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职责的问题;(五)对主管的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总额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属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市重点项目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工作的协调。市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政绩的内容之一。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六条市重点项目主要从国家、省或市批准的下列项目中筛选确定:(一)能够有效地开发利用资源、大量增加劳动就业、促进广大农民增收的工农业产业化项目;(二)交通、能源、水利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项目;(三)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四)对培育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五)重大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六)能够促进我市旅游生态区建设的旅游业龙头项目;     (七)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骨干项目;在本市辖区内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重点项目。第七条市重点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在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两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市重点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第八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列入市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重点办;      (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报送项目进行筛选,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初步计划;(三)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和省计划主管部门申报。第九条市重点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筹资方式、建设性质;(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年限;(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五)环境评价报告、项目用地申请等其他有关内容。第三章开工准备第十条市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负全面责任。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建设目标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计划和主要阶段性进度计划,经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重点办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第十二条市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选择,以及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等活动,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规章规定进行招标。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市重点项目建设有关的选址意见书、施工图审查、开工报告及施工许可审批、项目用地预审、超限建筑抗震设防、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人防、审计、档案等专项的行政性审查、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制定保障市重点项目实施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第十五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和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第十六条市重点项目需要征用土地、林地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必须厉行节约用地,大力保护环境和森林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七条市重点项目施工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应切实维护项目所在地群众的合法利益。第十八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精神,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减少浪费,节约投资。第十九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应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第二十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重点办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的建设动态情况和存在问题。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1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办对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反映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的用地。市重点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征地费用。负责征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应依法做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安置工作,保证市重点项目的施工需要。第二十三条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职能积极主动地指导、服务和支持本行业市重点项目的建设。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解决辖区范围内市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社会治安、后勤保障等问题,为重点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对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服务,制定保障市重点项目实施的具体措施、办法,明确职责,限定办事期限和优先办理的有关事项,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市重点项目创造优良的建设软环境。市重点项目按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第二十六条电力、石油、供水、交通、邮电、通信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施工和生产的用电、用油、用水、物资运输和邮电通信等方面的需要。各新闻单位应加大对市重点项目的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所在地市重点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二十七条参加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配足人员、设备、机械。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派驻现场代表及时解决现场遇到的技术问题。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保质、保量供应市重点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第二十八条为市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必须按照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同步安排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第五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市重点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报备工作,有关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同时抄送市重点办备案。市重点办应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市重点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三十条市重点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市重点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第三十一条市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估。第六章奖惩办法第三十二条市重点办每年对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名列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创业竞赛活动前三名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目标完成差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一)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暂停该项目下一年度列为市重点项目资格,并责成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调整建设单位领导成员;     (三)追究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三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及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在组织实施市重点项目过程中的工作业绩,由市重点办通报市或县(市、区)党委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第三十四条严禁任意阻挠、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市重点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吃拿卡要。对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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