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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22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决定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3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23〕8号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闽政地〔2022〕1212号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境内集体土地10.9998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年产10万吨高性能纳米二氧化硅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炉下镇瓦口村、下岚村、洋洧村,夏道镇吴丹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延平区炉下镇瓦口村集体土地2.3688公顷(地类为:林地0.1837公顷、草地0.8138公顷、其他农用地1.3713公顷)。征收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集体土地4.6838公顷(地类为:园地0.1011公顷、林地4.5827公顷)。征收延平区炉下镇洋洧村集体土地3.8980公顷(地类为:林地3.8980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吴丹村集体土地0.0492公顷(地类为:草地0.0492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延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76号)文件精神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3〕286号)文件精神执行。五、安置途径: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六、征地实施单位: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夏道镇。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该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已于2022年9月23日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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