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0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规〔2022〕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省政府促进民宿发展工作要求,推动我市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结合我市民宿行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规范民宿市场主体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民宿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卫健、消防救援、生态环境、文旅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出可执行的民宿用地、建筑、消防、卫生、环保、服务等备案事项要求,共同编制民宿开办服务指南。民宿审核备案后,由属地公安机关负责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建立民宿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宿经营主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公安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民宿经营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二、因地制宜规划“宿集”用地。自然资源部门合理安排用地规模,重点支持环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中民宿“宿集”发展。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各地加快编制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通过全域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存挂钩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重点项目库中的民宿聚集区发展项目。探索规划“留白”机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优先用于保障难以确定选址的农村民宿发展项目建设。鼓励乡村民宿项目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有序盘活乡村区域内农户闲置民房、村集体旧办公用房、旧校舍、旧厂房等各类闲置合法资源,以自营、入股、联营等不同方式与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合作,把“沉睡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三、贷款贴息引进金融活水。从各级文旅部门评定的品牌民宿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优质民宿,列入“南平市绿色金融资金池白名单”,财政部门对列入“白名单”的企业,按照《财政金融支持绿色金融改革推动绿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给予贴息等政策支持。同时,将“白名单”企业推送至各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发展前景好的民宿市场主体予以信贷支持。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文旅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整合力量培育人才队伍。探索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教育、人社等部门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与武夷学院等高职院校的对接联系,发挥在校学生的人力资源优势,缓解民宿旺季用工难的问题,实现校企合作共赢。各县(市、区)依托人社部门认定有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机构)、行业协会等,分类、分层开展待就业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民宿在职管家培训、优秀民宿业主管理经营分享等专题培训。支持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民宿行业从业人员或有意愿从事民宿行业工作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证书类型和等级给予每人500—3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补齐公共基础设施短板。各县(市、区)要加快实施民宿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完善工作;交通部门要持续优化机场、动车站、客运站、轻轨站、主要旅游景区与民宿聚集区之间的公交线路,优先向客源较多的民宿聚集区引进共享租车公司,方便游客出行。发改部门要优先在成熟的民宿集聚区配备数量充足的电车充电桩,解决各民宿聚集区到偏远旅游景区的交通问题。城管、住建部门要扩大停车资源供给,通过开展地区乱停车整治行动、建设智慧停车平台等方式,缓解游客“停车难”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完善民宿道路标识标牌、导览图或全景图、公共区域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游客出行良好体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六、发挥民宿行业协会作用。成立南平市民宿协会,组建民宿专家智库,提供专业咨询、民宿等级评定等服务。要积极发挥好协会在政企沟通联络、招商引资引智、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开放合作、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诚信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协会开展民宿行业调研,推广优秀民宿经验,拓宽品牌传播渠道,打造竞争力强、美誉度高的区域品牌。〔责任单位:市文旅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