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企业优惠政策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夷山水”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20〕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武夷山水”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武夷山水”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武夷山水”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称“武夷山水”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该品牌信誉,维护“武夷山水”商标所有权人和授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南平市“武夷品牌”建设工作小组,下设“武夷品牌”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实施“武夷山水”品牌建设工作。对本办法的调整修改,由市“武夷品牌”建设工作小组审查核准。第三条南平市武夷山水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武夷山水品牌公司),负责“武夷山水”品牌的运营管理。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和农村、林业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及各自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工作。第二章准入第五条“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经南平辖区登记注册,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并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二)纳入县级武夷品牌品质保证系统分控平台管理,达到“一品一码”产品质量追溯要求,符合武夷山水品牌质量标准;(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省级以上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被授权使用地理标志的主体;5.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其法人代表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产品由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作;6.极具地方特色产品的生产主体。第六条申请“武夷山水”品牌生产主体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生产主体向武夷山水品牌公司递交《“武夷山水”品牌生产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武夷山水品牌公司组织专家实地调查,审查申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主体的审核工作;(三)完成审核工作10个工作日内武夷山水品牌公司与生产签订《“武夷山水”品牌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同时由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向“武夷山水”品牌生产主体颁发《“武夷山水”品牌生产主体证》,有效期3年。第七条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生产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满足入选“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的条件;(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3.产品通过有机认证、绿色认证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且产品由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使用传统原材料、遵循传统工艺流程、采取传统手工工艺直接制作;(三)产品符合“武夷山水”品牌质量标准。第八条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经营型主体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经登记注册,并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二)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的本行业运营经验;(三)为线上和线下销售“武夷山水”相关产品的实体店或网络商城(网店)。第九条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生产主体或经营型主体向武夷山水品牌公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武夷山水品牌公司组织专家实地调查,审查申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主体的审核工作;(三)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生产主体或经营型主体,公示期5个工作日;(四)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武夷山水品牌公司与申请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生产主体或经营型主体签订《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由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向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生产主体颁发《“武夷山水”商标授权使用书》,授权使用期限为3年;(五)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在《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递交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查;并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第十条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对“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和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重新审核一次。有效期满且愿意继续作为“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或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主体,应在期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后,履行相关手续允许延续;有效期满未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取消“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或使用“武夷山水”商标资格。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武夷山水品牌公司是“武夷山水”品牌的运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一)与“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和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主体签订合同,开展市场推广和销售业务;(二)对使用“武夷山水”商标标识的产品包装进行统一核准。第十二条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负责“武夷山水”品牌相关农产品、林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原料基地环境、用肥用药、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的管理,对农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对加工食品、中药材、竹木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检,对违规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享有以下权利:(一)作为“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的供应商;(二)共享武夷山水品牌公司渠道资源;(三)使用“武夷山水”文字和商标开展宣传、展示;(四)参加与“武夷山水”品牌相关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等活动;(五)享有武夷山水品牌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第十四条“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根据武夷山水品牌公司需求生产加工,保质保量完成;(二)统一使用“武夷山水”品牌产品包装,包装由武夷山水品牌公司统一设计;(三)积极参与“武夷山水”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第十五条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生产主体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享有的权利:(一)享有“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所有权利;(二)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武夷山水”商标,企业自有商标可与“武夷山水”商标一同使用;(三)在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及各种活动中使用“武夷山水”商标;(四)享受政府出台的扶持“武夷山水”品牌发展的优惠政策。第十六条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生产主体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授权产品应当符合“武夷山水”品牌质量标准;(二)主动维护“武夷山水”品牌信誉,接受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和有关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三)积极参与“武夷山水”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四)配合“武夷山水”品牌产品营销,协力做强“武夷山水”品牌;(五)只能在其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武夷山水”商标,“武夷山水”商标使用权不得对外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六)须依法规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第十七条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经营型主体享有的权利:(一)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武夷山水”商标;(二)在武夷山水品牌公司网站入驻宣传;(三)享受政府出台的扶持“武夷山水”品牌发展的优惠政策;(四)参加与“武夷山水”品牌相关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等活动。第十八条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经营型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武夷山水品牌形象统一装修,装修装潢方案需报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审核同意;(二)积极参与“武夷山水”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三)配合“武夷山水”品牌产品营销,接受适销产品在店销售;(四)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武夷山水”商标,“武夷山水”商标使用权不得对外转让、出售、转借、赠予;(五)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武夷山水”商标,不得自行改变“武夷山水”商标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武夷山水”商标和企业自有商标共同使用时,“武夷山水”商标不得小于企业自有商标;(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检测,以及对“武夷山水”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退出第十九条“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收回《“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证》:(一)生产主体注册地变更为南平辖区外的;(二)生产主体资质下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三)未按约定的原料或工艺进行生产的;(四)供应的产品,经抽检,重要指标不符合“武夷山水”品牌质量标准的,暂停“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资格,责成限期整改,6个月后,抽样检验合格的,恢复其“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资格;一般性指标不合格,暂停“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资格,责成限期整改,3个月后,抽样检验合格的,恢复其“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资格;同一产品一年内2次检验重要指标不符合“武夷山水”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的,或者同一产品一年内3次检验一般性指标不符合“武夷山水”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的,取消其“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资格;(五)不接受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和有关行部门产品监督管理,生产产品不纳入市县两级品控体系监管的;(六)擅自在自营产品使用“武夷山水”商标标识的;(七)供应的产品,不按要求使用“武夷山水”品牌统一包装的;(八)不配合“武夷山水”品牌宣传、品牌营销、渠道销售等品牌建设工作的;(九)对“武夷山水”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条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收回《“武夷山水”商标授权使用书》:(一)生产型主体:1.注册地变更为南平辖区外的;2.资质下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3.未按约定的原料或工艺进行生产的;4.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产品,经抽检,重要指标不符合“武夷山水”品牌质量标准的,暂停“武夷山水”商标使用资格,责成限期整改,6个月后,抽样检验合格的,恢复其使用资格;一般性指标不合格,暂停“武夷山水”商标使用资格,责成限期整改,3个月后,抽样检验合格的,恢复其使用资格;一年内同一产品经检验,2次重要指标或3次一般性指标不符合“武夷山水”品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的,取消“武夷山水”商标使用资格;5.不接受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和有关行部门产品监督管理的,生产产品不纳入市县两级品控体系监管的;6.不配合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开展品牌宣传、品牌营销、渠道销售等品牌建设工作的;7.未经许可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武夷山水”商标标识的;8.对“武夷山水”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的。(二)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的经营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准入资格,收回《“武夷山水”商标授权使用书》: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侵权投诉经查证属实,对“武夷山水”品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2.未经许可,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武夷山水”商标标识的;3.不正当竞争,损害“武夷山水”品牌信誉的;4.违反或未能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其他影响“武夷山水”品牌权益的。第二十一条对包装使用不规范,被责成限期整改但拒不整改的,取消“武夷山水”商标使用资格。第二十二条申请退出“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或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主体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报武夷山水品牌公司。第二十三条已退出“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或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主体,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有“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或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主体“武夷山水”权利。第二十四条被责令退出的主体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武夷山水”品牌产品生产主体或授权使用“武夷山水”商标;因主观故意或恶意损害“武夷山水”品牌信誉被责令退出的主体,永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武夷山水”商标。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武夷山水”品牌的建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武夷山水”品牌策划、营销、管理、检测、宣传、保护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南平市“武夷品牌”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夷山水”公用品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办〔2018〕90号)同时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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