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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瓯市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8·3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6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9〕136号 有效性:有效
市应急管理局:你局提交的《关于报送建瓯市金峰化工气体有限公司“8·3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综〔2019〕94号)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南平市纪委监委,南平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建瓯市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应按调查报告要求和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你局。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防范和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此复。南平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5日抄送:南平市纪委监委,南平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建瓯市人民政府。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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