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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剩余资金划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延平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剩余资金划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市住房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延平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剩余资金划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方案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进一步完善南平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8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4日颁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闽房改办〔2003〕3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和《南平市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衔接规定》的通知》(南政〔1996〕综字333号)规定,制定本方案。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属地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原有物业管理职能下放的基础上,将南平市延平区属地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审批权限从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给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以方便延平属地内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作为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负责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管理。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原售房单位设账,按楼栋分栋分户设立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相关管理部门和专户管理银行对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管理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执行。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批准使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涉及条管和市属单位的,应当报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二、延平区属地内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国家已于2007年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鉴于南平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已十多年未调整,现结合我市实际,依照房改政策沿续衔接的要求,不计往年已经使用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南平延平区属地内剩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原则上全额划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使用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执行。本案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剩余资金,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二)按照国家和省上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正在改制的企业若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余额足够,可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20%的比例、高层住宅不低于30%的比例,从原售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归集总额中按比例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可全部用于该企业改制资金,企业改制资金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原售房单位所有。三、原售房单位已破产倒闭(关停)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将该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收缴同级国库。原售房单位已改制的,由改制后的单位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负责办理原售房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的划转手续。四、南平延平区属地内剩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划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手续,由南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现委托南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及相关金融机构(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做好配合。剩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划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手续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一)南平市剩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划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一式七份(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南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原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各一份)。(二)原售房单位要求将剩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划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报告一份,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一份。(三)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原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专户余额的证明一份。(四)原售房单位提交的设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证明。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申请单位到其行业主管部门、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批手续。五、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在提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同时,应向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申请在指定的管理银行开设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至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由原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专户转入新设立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该项资金,确保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开设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接受所在地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若发现违规行为,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七、延平区属地内有剩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剩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划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手续。本方案确定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管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八、南平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九、本方案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十、本方案出台后,我市原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的维修改造资金使用停止审批。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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