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7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8〕12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南委发〔2014〕2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机制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通报制度(一)预警通报。是指市政府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达到预警通报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时发出预警通报,督促其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二)预警通报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安委办启动预警通报: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月或者上季度大幅上升的;2.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2起(含2起)以上死亡2人的工矿商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4.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重、重大安全隐患突出的;5.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通报的其他情形。(三)预警通报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通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凡受到安全生产预警通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整改限期到期后5日内,应由被预警通报的政府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向市政府安委办书面报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逾期未报或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市政府安委会将约谈被预警通报的政府和单位分管领导;被预警通报2次以上(含2次)的政府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预警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案,其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制度(一)挂牌督办。是指市政府安委会或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社会公示等办法,督促限期完成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二)挂牌督办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安委办或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启动挂牌督办:1.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形:(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南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南安委〔2011〕16号)执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形:工矿商贸(含重点建设项目)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失踪,下同),或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水陆客运、危货运输及生产、经营场所火灾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1人死亡、5人以上重伤的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社会高度关注,经研究必须挂牌督办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2)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福建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闽安委〔2010〕17号)执行。被挂牌督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要求,严格责任追究,举一反三,抓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到位。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情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原则。(1)市政府安委办具体承担市政府安委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工作,对本市范围内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①省上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②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请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③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需要对本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的,按工作职责挂牌督办。(三)挂牌督办办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1.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要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制定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2.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督办,督办单位负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应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档案,整治资料按有关规定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督办单位应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难以按时完成的,经批准同意可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四)挂牌督办责任追究。对挂牌督办事项工作不落实、责任追究不到位、无故拖延、敷衍塞责的,由市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对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评优评先列入安全生产否决对象。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一)约谈。是指市政府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二)约谈组织。市政府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政府安委办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由市政府市长约谈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或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需要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约谈的,按工作职责组织约谈。(三)约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安委办启动约谈:1.组织领导不力,未及时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2.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情节严重的;3.被上级部门预警通报或挂牌督办,逾期未报或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节恶劣,影响社会稳定的;5.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处理责任追究不落实的;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整改措施不到位的;7.不认真对待、不依法依规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四)约谈责任追究。被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由市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被约谈对象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并取消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单位当年评优评先安全生产资格。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一)县(市、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1.辖区内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或者重伤50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2.辖区内发生2起以下情形之一的:(1)一次死亡6-9人,或重伤30-49人较大事故的;(2)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49人工矿商贸(含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3.辖区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5人,或者重伤10-29人”较大事故的;4.辖区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5-9人”工矿商贸(含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5.谎报或隐瞒不报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二)市直单位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1.本单位发生1起死亡1人或受伤3人(含3人)以上并经认定负安全事故主要责任的;2.本单位发生1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3.谎报或隐瞒不报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三)“一票否决”结果应用:1.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确定为不合格。2.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当年各类推荐表彰评选资格予以取消。3.县(市、区)申报文明城市(城区、县城)前12个月内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取消申报资格;市直单位本届文明单位(学校)申报资格予以取消。4.县(市、区)党政领导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责任书落实情况考评、市直综治平安单位考评予以降低一个考评等次,直至取消平安县(市、区)、平安单位资格。5.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一)履职报告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列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履职报告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研究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政策和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等情况。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是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责任清单,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情况;建立执行情况通报、事故查处、督查督办、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责任制度情况。3.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是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及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专项重点工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等落实情况。4.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阶段工作计划。5.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三)履职报告有关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列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向南平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逾期未书面报告的,按考评奖惩规定予以扣分;经督促仍未按时限书面报告的,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市政府安委会将履职报告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根据《南平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南政办〔2017〕170号),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且考评获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列考核单位(除企业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