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2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8〕1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147号),切实做好我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建立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监控长效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责任。全面落实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强化市、县(市、区)长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督促辖区内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监测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市场流通中的进口粮食及其制品进行抽查监督监管;发改部门配合做好进口粮食配额管理;粮食部门做好储备企业相关资质管理、督促储备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门按照业务需求情况负责做好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防控能力建设经费的保障工作。南平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市口岸办配合,共同抓好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等有关工作。(二)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口岸检验检疫、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要的进口粮食相关安全风险信息。农业部门调查监测发现非法转基因、外来有害生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监测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经追溯可能与进口粮食有关的,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粮食部门协助监督审核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备案资质。(三)严格调运管理。进口粮食严禁调运至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加工(储备)企业,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粮食在运输途中不撒漏。进口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口粮食相关单位应主动落实相关责任,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粮食主管部门的监管。进口粮储备企业应由粮食部门认定,并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对于委托社会企业代储的,代储企业凭发改(粮食)部门委托代储证明文件办理检验检疫备案手续。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加工企业,不得参与进口储备粮拍卖。(四)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应明确防疫主体责任,成立防疫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防控制度,包括进口粮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疫情防控制度、防止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应急制度等,完善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口岸经营单位、加工(储备)企业及粮食换装场所经营单位应按照疫情监测计划,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农业、粮食部门报告。如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应及时采取有效防除措施。(六)建立全流程溯源管理体系。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应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建立从进口粮食审批、口岸进境申报、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环节的台帐制度,如实准确填报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把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落到实处。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5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