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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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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南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事业、企业、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素质的在职教育。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五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升综合素质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专业科目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原则上1学时不少于45分钟。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各院校的学习年度可按学年考核周期计算,即上一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三)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五)参加函授、夜大、电大学习等学历教育;(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专业科目的学时认定,可由行业(系列)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外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三)专业技术人员可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需履行下列义务:(一)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二)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三)服从单位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制度,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四)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五)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我市七大绿色产业(现代绿色农业、旅游、健康养生、生物、数字信息、先进制造、文化创意)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开展工作。(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和目标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市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市的远程继续教育网络,并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各行业(系列)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系列)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实施和验证工作。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效果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三)各级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本级委托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验证工作。(四)用人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系列)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经费保障和便利;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统计资料。第十二条建立继续教育激励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要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用人单位考核时,需将专业技术人员近几年(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期限)学习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经单位公示后提交继续教育佐证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统计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系列)主管部门要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本区域、本行业(系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统计,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要制定完善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办法,指导用人单位及时、如实、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可凭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到所在单位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重点保证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相关规定,安排与继续教育工作量相称的继续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第十六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需要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收费,并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用。禁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继续教育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摊派财物。第六章公共服务第十七条加强我市绿色产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开展专项继续教育活动,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继续教育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遴选培养一批具有领军潜能、创新潜力的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第十八条加快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可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机构要重视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担任教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第十九条提升继续教育公共服务能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以及继续教育机构要加大投入,积极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定期发布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促进优质资源共享。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代理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用人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通知》(南政〔1996〕综字211号)同时废止。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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