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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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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7〕502号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670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使用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国有土地0.1338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市杨真隧道工程项目。二、使用土地位置:位于杨真堂创世纪二期地段。东邻拖拉机厂生活区,西邻林地,南邻杨真隧道南入口,北邻杨真隧道(隧道段)。三、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及面积: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被使用国有土地0.1338公顷(地类为:林地0.1338公顷)。四、使用土地补偿标准(一)使用林地补偿标准: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林):700500元/公顷×0.6=420300元/公顷;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类经济林):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公顷。五、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7年12月1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水南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被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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