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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7年度第四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7〕442号 有效性:有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7年度第四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417号)精神,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市2017年度第四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本批次用地总面积5.0981公顷,拟征收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横塘村水田2.6551公顷、林地1.4875公顷、其他农用地0.5787公顷;将口镇西岸村旱地0.26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9公顷、未利用土地0.0065公顷;将口镇新建村林地0.055公顷。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地类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元/公顷)地上附着物费及青苗补偿费(元/公顷)合计(元/公顷)水田54562521825567450旱地54562521825567450林地13095032580163530其它农用地130950非田坎:0田坎:21825非田坎:130950田坎:152775未利用地32737.5032737.5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土地所属街道的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1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过期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六、本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或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者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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