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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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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400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塔前镇塔前村集体土地0.0923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塔前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塔前镇塔前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塔前镇塔前村集体土地面积0.0923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建制镇0.0923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3〕28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延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76号)文件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建制镇的补偿标准: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0750元/公顷×0.16=91320元/公顷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我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测算补偿。五、安置途径: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7年8月1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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