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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近期受砂石市场供需矛盾和暴利驱使,各地河道非法采砂又有所回潮,并有加剧之势。为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党政主要领导是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求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联合行动,确保河道采砂依法、科学、规范、有序。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政文〔2007〕316号)精神,具体部门职责分工如下:水利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河道采砂规划;统一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巡查,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交通、海事部门:负责依法发放通航水域采砂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负责采砂船和运砂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利用水域岸线乱建码头、破坏航道及采砂船、运砂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参与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非法采砂刑事诉讼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在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查办妨害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行为;配合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中的采砂、输砂、卸砂等环节中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依法查处河道采砂中违法违规制造、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无船舶登记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吊销工商营业执照。配合船舶主管部门对违法建造、改造采砂船只进行查处。安监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作业安全综合监管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河道采砂作业进行查处。供电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输砂、运砂用电安全等内容进行检查,对河道非法采砂场及设备采取断电措施。二、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一)落实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科学有序采砂的基础。各地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要求,科学开采,严格控制河道采砂可采点、可采范围、采砂总量、作业工具。严格实行年度采砂总量控制递减制度,并按照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机制砂的通知》(闽建建〔2014〕7号)的要求,积极推广机制砂,发展扶持机制砂生产企业,减少我市河道砂石需求压力,促进河流休养生息,维护河道生态环境。(二)严格河道采砂准入。任何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对申请从事河砂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件,严格实行河道采砂准入制度,并依法审批河道采砂申请。凡河道采砂活动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单位未提交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的,一律不得批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安监、质监、水利、交通、海事等部门要责成河道采砂业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河道采砂户必须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开采地点、作业时间、期限、范围、作业工具和控制总量开采,严禁超许可方量、超范围越界开采,严禁在主航道、禁采区开采,并在河道采砂作业场所设立明显的公示牌和警示标志,强化尾碴的处置,及时清除砂石弃碴;必需配备必要的安全帽、救生衣、应急灯、手电筒、灭火器等应急设施设备,为采砂船舶配备落实专(兼)职安全生产员,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无关人员登船,严禁禁采期和夜间作业。(三)建立完善台帐管理。县级水利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台账管理,要求河道采砂业主逐日如实填写统一的采砂台帐,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个月的生产统计表,并进行认真核实,还要不定期深入现场对河道采砂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的,要按照《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严格处罚;年度累计开采总量达到许可证批准开采量的,要坚决停止其采砂活动,拒不停止的,应严格处罚。(四)严肃监管组织纪律。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利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按月或按季征收到位。严禁以清淤、疏浚等名义开采河砂,在冲刷河段实施河道或航道整治时,疏浚的河砂应当在河道内指定的位置填埋,不得上岸或者外运。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河道采砂活动;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插手干涉正常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地出租、转让,进行非法河道采砂取土活动。一经发现,坚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三、加强领导,强化落实(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部署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着力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联合监管机制、联动执法机制、定期会商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全力遏制涉砂违法活动。(二)加强联防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要水域、重点采砂河段巡查频次。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自查整改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对河道违法采砂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要推广运用现代化科技技术手段,利用“全球眼”视频监控、卫星定位、“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管、监探,不断提高监管能力、效率和水平,实时掌握全河段采砂动态。(三)改革创新管理。河道采砂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各地要积极探索管理方式,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要因地制宜,学习借鉴其它地市成功的河道采砂管理经验,试点采售分离模式,即由政府统一雇用采砂,并对河砂合理定价、统一公开出售。同时,要不断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配齐、配强河道采砂管理执法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要不断加强装备投入,配备一定的水下地形测绘设施、执法船舶、执法记录仪、信息化现场移动办公设备等,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现代化水平。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省水利厅。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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