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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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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2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巨口乡农村集体土地12.8254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延平区南山岭兜经赤门、巨口接樟湖库区大桥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巨口乡谷园村、巨口村、岭根村、馀庆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巨口乡谷园村集体土地0.9747公顷:水田0.0461公顷、旱地0.0049公顷、园地0.0529公顷、林地0.57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92公顷、未利用土地0.0571公顷。征收巨口乡巨口村集体土地0.1364公顷:林地0.07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71公顷。征收巨口乡岭根村集体土地8.2770公顷:水田0.1076公顷、旱地0.0371公顷、园地0.8261公顷、林地6.85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583公顷、未利用土地0.1175公顷。征收巨口乡馀庆村集体土地3.4373公顷:水田0.4665公顷、旱地0.0128公顷、林地2.5373公顷、其他农用地0.11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14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3〕286号)文件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征收水田、田坎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元/公顷×10倍=2283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2830元/公顷×15倍=342450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22830元/公顷×1倍=22830元/公顷。(二)征收旱地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元/公顷×10倍=19815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9815元/公顷×15倍=297225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19815元/公顷×1倍=19815元/公顷。(三)征收园地(果园、其他园地)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元/公顷×7倍=159810元/公顷。2、一类园地(盛果、盛茶)的安置补助费:22830元/公顷×6倍=136980元/公顷二类园地(幼果、衰果)的安置补偿费:22830元/公顷×5倍=114150元。3、一类园地(盛果、盛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二类园地(幼果、衰果)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4倍=77520元。(四)征收非经济林(有林地、其他林地)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元/公顷×4倍=9132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2830元/公顷×2倍=45660元/公顷。3、一类有林地(松、杉、杂木中龄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0410元×60%=60246元/公顷;二类有林地(松、杉、杂木幼林和成熟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0410元×30%+49947)÷2=40035元/公顷;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同类林木补偿标准5倍计算。(五)征收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沟渠)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0元/公顷×60%=136980元/公顷。(六)征收未利用地(其他草地)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0元/公顷×15%=34245元/公顷。(七)征收建设用地(村庄、采矿用地)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0元/公顷×40%=91320元/公顷;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我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测算补偿。五、安置途径: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7年3月19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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