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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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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6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7〕14号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6〕709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使用南平市郊教学林场国有土地1.442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新南平大桥、改造东坑岭隧道项目。二、使用土地位置:位于延平区南平大桥、316国道地段。东西邻林地,南邻亿发商贸城,北邻205国道和滨江南路。三、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及面积: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南平市郊教学林场,被使用国有土地1.4422公顷(地类为:林地1.4422公顷)。四、使用土地补偿标准(一)使用林地(一类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4倍=11208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8020元/公顷×2倍=56040元/公顷;3、地上物补偿费:100410元/公顷×60%=60246元/公顷。五、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7年1月28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水南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被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3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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