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名医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名医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名医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理论扎实、业务过硬、群众公认的德技双馨的市级名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南平市名医评选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评选范围在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在岗注册执业医师;年龄要求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周年,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评选范围。名医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名额拟定为30名,具体名额分配方案由市卫计委制定。二、评选条件(一)评选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忠诚党的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扎根闽北、服务人民健康的高尚情操,模范履行医生职责,爱岗敬业;2、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岗注册执业医师;3、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本人或分管的科室门急诊人次、出院患者人数在本专业或本单位位居前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得到同行及社会公认;4、专注于学科建设,具有指导本科室科研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够完成本科室承担的科研教学任务,并培养和带动一批本学科中青年医生成为业务骨干;5、近三年来,未发生有承担责任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二)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三级医院工作的医师,应取得受聘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任省级卫生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同时,近五年内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完成人(前5名完成者,下同)或在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主办的杂志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CN刊号,下同);2、在二级医院及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医师,应取得受聘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任设区市级卫生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同时,近五年内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完成人或在国家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或省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3、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医师,应取得受聘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满10年,任设区市级卫生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或近五年内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三)破格推荐或自然纳入情况1、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含培育专科)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带头人、全国优秀医学(或中医)临床研修人才培养对象可不受“评选条件”第(二)条款限制;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医师,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其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为副高级。3、在评审前入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首批海西产业人才高地的领军人才、省首批海西创业英才、省首批优秀人才以及今后入选国家引才“千人计划”、特殊支持人才“万人计划”和省引才“百人计划”、省特殊支持人才“双百计划”、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省级名中医、省卫生计生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的医师人选自然纳入“南平名医”管理。三、评选办法由市卫计委负责组织评选,报市政府批准。评选程序包括推荐、评审、公示、批准四个环节。1、推荐。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推荐。确定推荐的人选,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推荐人选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卫计委。2、评审。市卫计委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并评选出南平市名医初步建议人选名单;初步建议人选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确定为公示人选名单。3、公示。审定后的公示人选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新闻媒体及名医所在单位公示7天。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各推荐单位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4、批准。由市政府对审定通过并经公示审查合格的名医,授予“南平名医”称号,发给证书,给予奖励。四、名医职责与待遇(一)职责名医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开展“传、帮、带”活动,积极深入开展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并承担如下职责: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中发挥表率和楷模作用;2、发挥传帮带作用。三年管理期内至少帮带2—3名青年医师,使其在医疗卫生技术方面有较大提高,且在省级以上医学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3、承担业务指导任务。市、县两级医院的名医在三年管理期内必须下基层指导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累计1个月以上,帮助基层在职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4、各年度考核应为称职及以上。(二)待遇名医在生活、专业发展、职业荣誉等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1、生活待遇:获评名医称号人员,由市政府奖励每人每年人民币2万元(总共发放三年,一年发一次),获评后三年内在本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享受一次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贴(奖励面积不超过150㎡),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承担;名医子女参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和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15〕3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和办理规定(试行)相关条款的通知》(南政办〔2015〕137号)相关规定,享受我市第四类别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照顾政策。2、专业发展: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大力支持名医开展各项医疗卫生工作,为名医提供医学科研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名医参加进修和学术交流,并提供经费支持。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向一线、名医等倾斜。符合申报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医可优先申报。3、职业荣誉:统一制作颁发名医荣誉证书;向国家、省、市推荐优秀人才、享受市政府津贴人才及其他省级以上卫生人才荣誉,优先从“南平名医”中产生。五、考核管理1、考核工作由南平市卫计委组织,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备案,作为享受下一年度待遇的依据。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不履行职责、不承担义务的,将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名医资格。2、名医三年管理期满或退休自动终止享受“生活待遇”,未发生以下“否决条款”的,原则上保留“职业荣誉”和“专业发展”待遇,不再参加下一届名医的评选。3、否决条款。名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撤销其“南平名医”荣誉称号,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1)评选名医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评选条件的;(2)不认真履行名医职责的;(3)有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差错发生的;(4)违反医生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5)有索贿受贿或收受“红包”行为的;(6)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违纪的;(7)在单位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8)存在其他应撤销称号、终止待遇情形的。4、自然纳入“南平名医”管理人员,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待遇。5、名医认定通过后,六年内不得调离本市。6、本方案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