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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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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1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6〕181号 有效性:有效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商业银行,各大中专院校:根据福建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闽政〔2015〕48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16〕43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下同)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养老金正常发放、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利益、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二、征缴管理和模式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参保单位人员有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南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简称机关事业社保中心,下同)申报人员变动情况及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养老保险费征缴具体操作细则,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另行规定。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把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行动上强化资金保障,积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参保,按时足额缴费。(二)密切协调配合市人社局、财政局、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商解决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基数核定和部门间对账工作。(三)强化征缴措施1、对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发函催缴,并由市机关事业社保中心暂缓办理其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与职业年金待遇计发等相关业务。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闽人社文〔2015〕380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41号)规定,对已参加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人员选择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后连续欠费3个月或累计欠费6个月,终止其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之后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属于财政核拨的单位,经催缴3个月内(不跨年)仍未还清欠款的,由市财政局从该单位的行政经费中予以扣缴。3、市审计局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强化审计工作。对市机关事业社保中心提供的养老保险费欠缴严重且多次催缴未果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经查实拖欠和拒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除要求足额补缴外,还应按规定予以处罚。4、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按时扣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在收到市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后,优先代为扣款,不得为付款单位无故拒付。5、市政府将养老保险费征缴列为参保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恶意拖欠以及欠费严重的单位,由市政府按责任追究制度相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南平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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