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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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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6〕79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建阳区将口镇将口村集体土地0.2602公顷、芹口村集体土地0.314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市2015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建阳区将口镇将口村、芹口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本批次用地总面积0.5749公顷,拟征收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将口村林地0.0927公顷、其它农用地0.0064公顷、其他草地0.103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578公顷。征收芹口村林地0.1447公顷、其它农用地0.028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6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251公顷。四、征地补偿标准乡镇村地类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元/公顷)青苗补偿费(元/公顷)合计(元/公顷)将口镇将口村、芹口村林地13095032580163530其它农用地130950非田坎:0田坎:21825非田坎:130950田坎:152775水利设施用地32737.5032737.5其他未利用地32737.5032737.5其他草地32737.5032737.5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15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过期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9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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