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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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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29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以及《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问题的批复》(南委编办〔2015〕207号)、《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南委编办〔2015〕208号),为理顺市本级与延平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统一登记、分工协作、平台共建、信息共享”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厘清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科学性,加快实现我市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建设目标,确保市、区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实施。二、机构设置和职责整合1、延平区政府设立延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专门承担延平区涉农涉林及房地一体产权登记具体事务性工作,纳入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延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编制具体事项由延平区政府研究确定。2、延平区政府林业、农业、国土、住建等部门负责所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由乡镇林业站、经管站、国土所等办理所属权籍调查、现场勘测等不动产前期调查工作,负责所在乡镇涉农、涉林及房地一体产权登记受理事项。3、将延平区所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事业职责划入延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暂定给予以五年过渡期。三、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1、按照《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南委编办〔2015〕207号)精神,设立南平市不动产登记局,作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设立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市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负责市本级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职责。2、按照《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加挂市不动产登记局延平分局牌子的通知》(南委编办〔2016〕110号)精神,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加挂市不动产登记局延平分局牌子。设立延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延平区除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夏道镇、西芹镇及茫荡镇安丰村外的所有土地和房产登记工作;负责延平区辖区内的林地、林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范围相应工作的统计、监测等工作。3、窗口受理。市级负责市区共享的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负责受理和办理中心城区、夏道、西芹、茫荡镇安丰村的国有土地、房屋统一登记事项;延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负责受理和办理除市中心窗口受理外的土地、房屋、林地、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涉林涉农及房地一体产权登记事项。4、人、才、物管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人、财、物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延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人、财、物由延平区政府负责。5、印章使用。启用“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保管、使用,并独立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启用“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2”,由延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保管、使用,并独立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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