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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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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南平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的管理办法(试行)为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的核定,根据国家及省上关于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以及核定工资总额的精神,结合我市公立医院实际,制订南平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以及体现公益性的特点,合理核定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确保医务人员合理的收入,并逐步提高收入水平。第二条适用于本市公立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三条基本原则(一)量入为出的原则。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必须建立在医院财务收支平衡的前提下,若医院当年收支结余出现赤字时,必须从核定的工资总额中按比例核减绩效工资。(二)公益性原则。要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核定工资总额挂钩,确保医院公益性质。(三)规范服务的原则。强化医务人员服务宗旨、行为规范、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让患者满意,增进就医的获得感。第二章工资总额的构成与确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构成。第五条各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核定同级公立医院的工资总额。第六条工资总额的核定不随医院当年职工增减而进行调整,如遇国家、省上调整提高工资标准时,按规定另行增核。第七条工资总额的核定不与医院药品、耗材、医学检查、检验收入挂钩。第八条工资总额的核定实行一年一定,年初预下达,次年核定。若医院当年收支出现亏损时,按亏损金额占医务性收入(指不含药品、耗材、医学检查、检验的医疗收入)比重从所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扣减,医院在核定的额度内自主安排使用,额度如有结余,可结转次年继续使用。第九条工资总额的具体核定办法(一)统计上年度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工资总额。(二)统计上年度不含药品、耗材、医学检查、检验的医务性收入。(三)从逐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和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出发,设置工资总额调节系数。调节系数的计算方法:调节系数=上年度工资总额/上年度医务性收入。调节系数实行一年一定,由同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确定,2016年度调节系数最高上限,三级综合医院1.2,二级综合医院1.3,中医医院1.4,妇幼保健院酌情考虑。(四)工资总额核定公式:本年度医务性收入×调节系数(五)工资总额的确定与院长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实行浮动制。1、凡年度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公立医院,其工资总额按上述第(四)款计算结果上浮10%;2、凡年度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下(不含90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公立医院,其工资总额按上述第(四)款计算结果上浮5%;3、凡年度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公立医院,其工资总额不予浮动;4、凡年度考核总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公立医院,其工资总额按上述第(四)款计算结果×考核分÷100。(六)公立医院管委会按上年度医院实际工资总额预下达,次年核定。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公立医院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发放额度必须控制在同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工资总额内,不得超额发放,如有超额发放应追究该院院长及财务负责人责任,并追回超额发放的额度。第十一条规范公立医院的财务核算,严格执行公立医院现行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如有违规,追究医院财务负责人及院长相关责任。第十二条规范成本核算,除各类人才奖励津贴外,其余各项津贴、补贴必须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支出,不得列入医院运营成本,如有违规,追究医院财务负责人及院长相关责任。第十三条医院工资总额的核定必须与绩效考核挂钩,科学制订考核细则,严格进行绩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的应用,不得搞平均主义,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医学检查、检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工资总额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要接受同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监督。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各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同级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备市医改办。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度开始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平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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