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努力建设一支覆盖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切实增强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升政府工作的公信力,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二)工作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2016年底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批推进的思路,到2016年底前,建立符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模式,在全市形成覆盖市、县、乡三级政府的法律顾问网络。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模式和设置要求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模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以适应本机关的特点,满足本机关法律服务需求为原则,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依托自身力量,采取体制内与体制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重点聘请在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有专长的专家学者、律师等为法律顾问,为本机关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2、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置要求。市、县政府及已设立法制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要注重从现有公务员队伍中选聘熟悉法律事务的人员到法制机构工作,承担相应法律顾问职责;本机关现有人员力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面向社会聘请专家学者、执业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以弥补现有人员力量与素质的不足。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除要在本部门选聘熟悉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外,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聘请专家学者、执业律师担任本机关的兼职法律顾问。涉法事务繁多、涉诉案件集中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专职法律顾问制度。(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和聘任方式1、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机关公职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熟悉本机关相关法律事务,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法学教育背景或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以后,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社会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纪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较强的职业道德操守,热心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责任心强;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精通法律业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执业律师一般应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身体健康。2、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方式。在本机关内部聘任公职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各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聘。面向社会聘请律师作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应当采取律师从业机构推荐与律师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等相结合的方式,在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后,按照政府法律顾问任职条件择优聘任,鼓励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原则上不少于3年。(三)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和权利义务1、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起草或者协助起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提出意见;办理诉讼、仲裁、调解、执行、行政复议等案件;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2、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提供法律评估、咨询、论证意见;有权通过聘任单位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报酬。受聘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聘任单位同意,不得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一)坚持重大涉法事务事前法制审核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推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凡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重要文件、重大行政案件的处理等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应交由法制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交付实施。(二)确立法律顾问的事前参与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重大行政案件等涉法事务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安排法律顾问参与事前调研论证,采取提前介入、跟踪协调等方式全程参与,以确保法律顾问有充分知情权,有充分的时间来研究论证,为重大决策等涉法事务提出高质量的法律意见,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三)完善事中风险管控、事后风险化解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重大行政案件等涉法事务作出决策、决定或签署协议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安排法律顾问对执行或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跟踪,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警,采取措施进行法律风险管控,避免事态升级。对于已经发生纠纷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重大行政案件等涉法事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安排法律顾问积极收集证据资料,主动参与协调、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法律风险,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四、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领导和保障(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指定内设法制机构或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建设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二)规范管理,强化保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机制,建立工作档案,推进政府法律顾问报酬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难易程度确定相应报酬。同时要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南平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