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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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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6〕99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西芹镇西芹村集体土地3.1440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西芹大桥建设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延平区西芹镇西芹村。东西邻西溪,南邻外南铁路,北邻205国道。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西芹镇西芹村,被征收集体土地3.1440公顷,地类为:林地1.0714公顷、园地0.09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99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水工建筑用地0.0582公顷、其他土地-内陆滩涂0.4202公顷。四、征地补偿标准(一)征收林地(一类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4倍=10572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2倍=52860元/公顷;3、地上物补偿费:100410元/公顷×1倍×60%=60246元/公顷。(二)征收林地(二类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4倍=10572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2倍=52860元/公顷;3、地上物补偿费:2669元/亩×15=40035元/公顷。(三)征收园地-其他园地(二类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7倍=18501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6倍=158580元/公顷;3、地上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4倍=77520元/公顷。(四)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4倍=105720元/公顷。(五)征收水利设施用地-水工建筑用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4倍=105720元/公顷。(六)征收其他土地-内陆滩涂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元/公顷。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6年4月16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西区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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