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治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号)要求,按照“两年一清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今年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原则及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及“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一)市本级负责清理以下两类规范性文件:1、《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南政综〔2013〕260号)(简称《决定》)确认适时修改的5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及《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6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2、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由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6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二)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2014年12月31日前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多个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清理本部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清理。二、清理标准(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其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符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与本市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冲突,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没有届满,或者调整对象依然存在等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1、超越规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4)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5)规定了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2、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不平等待遇的。3、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符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等内容的,应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4)违反依法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5)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4、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对同一事项规定冲突的;(2)行政管理主体规定冲突的;(3)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4)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规定冲突的;(5)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6)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7)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8)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5、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6、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的,应宣布失效。三、实施步骤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8月底结束,共分4个阶段:(一)清理准备阶段(2016年3月10日前)1、市政府办法制监督科做好需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整理、汇总和分类工作,形成《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见附件1-3)(以下简称《清理目录》)后,召开清理工作分工会议;并将《清理目录》及清理工作任务分别发送市政府办公室各文件起草科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起草科室将《清理目录》发送具体负责实施的各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2、各清理责任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清理工作机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清理工作原则和标准,落实清理工作任务。(二)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阶段(2016年4月底前)1、各责任单位根据确认的清理任务,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并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清理工作原则和标准,逐件进行清理,分别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者“失效”等初步清理意见,按要求逐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确认表》(见附件4)。初步清理意见应当经责任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加盖公章。初步清理意见为“修订”的,应当同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及依据。南政综〔2013〕260号文确认适时修改的51件规范性文件应提出修订意见。初步清理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清理任务应于4月30日前完成清理,并分别向市政府办文件起草科室及法制监督科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确认表》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npsfzb@163.com)。2、清理中,相关部门、单位发现没有列入《清理目录》,但属于应予清理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也应按本通知要求一并做好清理工作,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三)汇总审核、征求意见阶段(2016年7月底前)1、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起草科室对各责任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并会同市政府办公室法制监督科进行集中讨论、研究。由法制监督科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2、法制监督科根据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清理标准,形成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提请市政府审议。(四)审议公布阶段(2016年8月底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办文程序于2016年12月30日前重新制定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可以参照本通知的实施步骤,结合实际安排,但清理工作应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将清理结果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内容,清理工作总结等清理结果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法制监督科。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2016年依法行政绩效考评成绩。(联系人:李晓华王昌林;联系电话:88314378879311;邮箱:npsfzb@163.com)附件:1、2013年确认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3年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3-2014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确认表5.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