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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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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5〕7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15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予以公布。各地在执行中,可对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市定标准。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300元。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具体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详见附表1)。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详见附表2)。四、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详见附表2)。附件:1.南平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南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南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南平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县(市、区)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元/年)建阳区89166242延平区91846429邵武市97626834武夷山市95036653建瓯市91626414顺昌县81145680浦城县81575710光泽县78395488松溪县68644805政和县72375066备注:1.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上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0%;2.各地可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市定标准。附件2南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县(市、区)2015年1月1日至7月31日执行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城市低保标准(元/月)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元/月)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城市低保标准(元/月)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元/月)建阳区10504205461230492640延平区10504205461230492640邵武市10504205461230492640武夷山市10504205461230492640建瓯市10504205461230492640顺昌县9503804941130452588浦城县9503804941130452588光泽县9503804941130452588松溪县9503804941130452588政和县9503804941130452588备注:1.城市低保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40%;2.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130%;3.省政府于7月13日公布我市各地最新工资标准,按市政府南政综〔2015〕70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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