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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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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5〕474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夏道镇桥头村集体土地2.3003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延平新城从彦路一期道路工程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延平新城。东西南北均邻林地。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桥头村,被征收集体土地2.3003公顷,地类为:水田0.6604公顷、园地0.1026公顷、林地0.2273公顷、田坎0.2218公顷、农村道路0.103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60公顷、河流水面0.2690公顷、其他草地0.7093公顷。四、征地补偿标准(一)征收水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0倍=2643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0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26430元/公顷×1倍=26430元/公顷。(二)征收园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7倍=18501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8倍=211440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公顷。(三)征收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4倍=10572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2倍=52860元/公顷;3、林木补偿费:100410元/公顷×60%=60246元/公顷。(四)征收其它农用地-田坎补偿标准(参照耕地补偿):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0倍=2643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0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26430元/公顷×1倍=26430元/公顷。(五)征收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6倍=158580元/公顷。(六)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4倍=105720元/公顷。(七)征收河流水面、其他草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元/公顷。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9月2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江南新区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7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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