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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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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5〕524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巨口乡巨口村农村集体土地0.0300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巨口水文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巨口乡巨口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巨口乡巨口村集体土地0.0300公顷(地类为:水田0.0256公顷、农村道路0.0013公顷、田坎0.0031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3〕286号)文件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征收水田、田坎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元/公顷×10倍=2283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2830元/公顷×15倍=34245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2830元/公顷。(二)征收农村道路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0元/公顷×60%=136980元/公顷。五、安置途径: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符合《延平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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