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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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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4〕430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农村集体土地29.9606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南平段。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西芹镇中坪村、浆甲村、西芹村、兴华村,夏道镇山后村、小鸠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西芹镇中坪村集体土地0.0409公顷(地类为:有林地0.0409公顷)。征收西芹镇浆甲村集体土地0.1715公顷(地类为:水田0.1715公顷)。征收西芹镇西芹村集体土地15.8095公顷(地类为:水田0.2528公顷、旱地0.9832公顷、果园1.2147公顷、茶园0.1975公顷、有林地3.4007公顷、农村道路0.0446公顷、沟渠0.0342公顷、村庄9.6215公顷、其他草地0.0603公顷)。征收西芹镇兴华村集体土地4.2879公顷(地类为:水田0.3055公顷、旱地1.4641公顷、果园0.0505公顷、有林地2.3030公顷、农村道路0.0515公顷、沟渠0.0204公顷、村庄0.0492公顷、其他草地0.0437公顷)。征收夏道镇山后村集体土地9.5880公顷(地类为:水田2.4402公顷、旱地1.1927公顷、其他园地0.1046公顷、有林地3.1804公顷、农村道路0.0879公顷、沟渠0.0478公顷、设施农用地0.4348公顷、村庄0.7014公顷、其他草地1.3830公顷、裸地0.0152公顷)。征收夏道镇小鸠村集体土地0.0628公顷(地类为:水田0.0155公顷、旱地0.0473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2]268号)文件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征收水田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0倍=2643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0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26430元/公顷×1倍=26430元/公顷。(二)征收旱地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1144元/公顷×10倍=21144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1144元/公顷×15倍=317160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21144元/公顷×1倍=21144元/公顷。(三)征收园地(果园、茶园、其他园地)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7倍=185010元/公顷。2、一类园地(盛果、盛茶)的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8倍=211440元/公顷二类园地(幼果、衰果)的安置补偿费:26430元/公顷×6倍=158580元。3、一类园地(盛果、盛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二类园地(幼果、衰果)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4倍=77520元。(四)征收有林地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4倍=10572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2倍=52860元/公顷。3、一类有林地(松、杉、杂木中龄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0410元×60%=60246元/公顷;二类有林地(松、杉、杂木幼林和成熟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0410元×30%+49947)÷2=40035元/公顷;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同类林木补偿标准7倍计算。(五)征收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沟渠、设施农用地)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0元/公顷×60%=158580元/公顷。(六)征收未利用地(其他草地、裸地)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0元/公顷×15%=39645元/公顷。(七)征收建设用地(村庄)的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64300元/公顷×40%=105720元/公顷;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我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测算补偿。五、安置途径: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符合《延平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3月3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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