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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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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893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集体土地3.375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市莲花山路市政工程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大家厂地段。东、南、北均邻林地,西邻滨江东路及正荣地产。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被征收集体土地3.3757公顷,地类为:园地0.7733公顷、林地1.8682公顷(竹林地0.3994公顷、其他林地1.4688公顷)、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0.0138公顷、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1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757公顷、其他草地0.3294公顷。四、征地补偿标准(一)征收园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7倍=19614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8020元/公顷×8倍=224160元/公顷;3、地上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公顷。(二)征收竹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7倍=19614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8020元/公顷×8倍=224160元/公顷;3、林木补偿费: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公顷。(三)征收其他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4倍=11208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8020元/公顷×2倍=56040元/公顷;3、林木补偿费:19380元/公顷×7倍=135660元/公顷(防护林);100410元/公顷×60%=60246元/公顷(其他林地)。(四)征收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6倍=168120元/公顷。(五)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4倍=112080元/公顷。(六)征收其他草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1.5倍=42030元/公顷。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2月4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水东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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