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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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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759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太平镇南溪村,炉下镇斜溪村集体土地2.036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太平镇南溪村,炉下镇斜溪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延平区太平镇南溪村集体土地0.6669公顷(地类为:水田0.1909公顷、果园0.2174公顷、农村道路0.003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54公顷、田坎0.0375公顷、裸地0.2118公顷),征收延平区炉下镇斜溪村集体土地1.3693公顷(地类为:水田0.4466公顷、旱地0.2471公顷、设施农用地0.5472公顷、田坎0.128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2.0362公顷。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一)征收水田、田坎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元/公顷×10倍=2283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2830元/公顷×15倍=342450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22830元/公顷×1倍=22830元/公顷。(二)征收旱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公顷×10倍=19815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9815元/公顷×15倍=297225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19815元/公顷×1倍=19815元/公顷。(三)征收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元/公顷×7倍=159810元;2、安置补助费:22830元/公顷×6倍=136980元;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四)征收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0元/公顷×60%=136980元/公顷;(五)征收未利用地-裸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0元/公顷×15%=34245元/公顷;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符合《延平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1月2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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