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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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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813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集体土地11.712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东坑东绿园商住小区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地段。东、西、北均邻建设用地,南邻林地。三、被征地单位、地类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1.7125公顷(地类为:林地11.4524公顷(竹林地0.0303公顷、其他林地11.4221公顷)、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0.00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523公顷)。四、征地补偿标准(一)征收竹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7倍=19614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8020元/公顷×8倍=224160元/公顷;3、林木及地上物补偿费: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公顷。(二)征收其他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4倍=11208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28020元/公顷×2倍=56040元/公顷;3、地上物补偿费:100410元/公顷×60%=60246元/公顷。(三)、征收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6倍=168120元/公顷。(四)、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8020元/公顷×4倍=112080元/公顷。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1月1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水南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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