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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4〕15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切实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防范风险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按照全市统筹、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并根据《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情况,就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任务南平市人社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各县(市、区)人口统计数据、城镇就业人数、职工工资水平和已参保人数,测算提出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征缴计划,由市政府下达任务。凡未完成年度统筹基金征缴任务的县(市、区),由当地财政于次年第一季度补足;超额完成年度统筹基金征缴任务的,超额部分可结转充抵次年统筹基金征缴任务。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截至2014年底,各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的统筹基金(含改制企业退休、内部退养人员10年预留部分),经南平市财政、人社部门确认后,其20%上解南平市财政专户,80%留存当地;统筹基金历年没有结余的县(市),缺口部分自行解决。从2015年起,各县(市)当年筹集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扣除当年支出后若有结余,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将结余部分的20%上解南平市财政专户。若当年基金不足支付的,可从留存县(市)历年结余统筹基金中支付;若留存县(市)历年结余统筹基金仍不足以支付的,经南平市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可从该县(市)上解的2014年底前历年结余部分支付;若上述两项仍不够支付,该县(市)在完成南平市下达的基金征缴任务的前提下,可向南平市财政申请拨付不足部分的20%,其余部分由县(市)承担。延平区按原规定与南平市财政分担市、区统筹基金出险部分。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省级统筹或调剂后,各县(市)上解南平财政专户资金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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