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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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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4〕155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分级诊疗,合理分流参保患者,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医疗资源利用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议保缴费基数低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部分中央、省属单位,明年可能还人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在每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如下:一、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2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20元,一级医院400元。三、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20元,一级医院300元。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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