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典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南平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典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南平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典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典型示范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切实提高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成效,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和《关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3〕8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典型示范项目是指节能减排效果突出或对节能减排工作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全国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项目。我市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闽江上游南平段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补偿示范项目;传统产业转型与绿色低碳发展示范项目;竹林生态保护和绿色开发示范项目;武夷新区绿色发展示范区典型示范项目;武夷山“双世遗”保护项目共五大类及其子项目。第二章申报与审定程序第三条各县(市、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县(市、区)领导小组”)、武夷新区管委会须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及有关工作。第四条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二)项目基本情况表。(三)项目单位申请综合奖励资金数额及支持方式。(四)有关附件:1、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2、项目的批复(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评、能评、风险评估等手续;3、资信证明(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4、经营性单位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年终财务报告;5、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申明;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五条典型示范项目子项目申报与审定程序:(1)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域项目单位上报子项目的初审、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市五个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同时抄报市示范办,市五个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各县(市、区)上报子项目的汇总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子项目,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年度实施的子项目汇总报送市示范办;(2)市示范办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子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纳入典型示范项目的子项目清单;(3)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对子项目清单进行研究,确定典型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4)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典型示范项目按程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第三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第七条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典型示范项目要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或导致无法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上报市示范办、发改委、财政局,市示范办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报。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报送。每个季度末应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示范办、财政局、发改委和市五个专项小组牵头单位。报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当季完成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等。第四章监督与验收第九条市示范办、财政局、发改委、市五个专项小组牵头单位以及各县(市、区)示范办应做好项目的监督和验收工作,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示范办会同各专项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情况通报各县(市、区)、有关园区。第十条项目竣工后应按照中央、省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项目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项目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督促不按期整改的,由五个专项工作小组和市示范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拨并收回下达的项目综合奖励资金,视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执行和投资完成情况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三)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承诺的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四)申请报告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五)无正当理由,项目未及时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六)综合奖励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的;违反综合奖励资金使用规定,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综合奖励资金的;(七)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八)经稽察、检查和审计核实存在其它重大问题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平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平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南平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3〕804号)和《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926号)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下称综合奖励资金)是指2014-2016年节能减排综合示范期内,中央财政下达由我市统筹安排的综合奖励资金。第三条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下称市示范办)制定项目及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综合奖励资金年度支持的范围和重点,编制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时做好项目申报评审、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具体工作。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各项工作。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重点支持已报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5大典型示范项目,即闽江上游南平段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补偿示范项目;传统产业转型与绿色低碳发展示范项目;竹林生态保护和绿色开发示范项目;武夷新区绿色发展示范区示范项目;武夷山“双世遗”保护项目。对在五大典型示范项目中的公益性、公共平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通过已有政策渠道申报支持的项目,不在综合奖励资金支持范围之内。第五条结合项目节能减排效果和示范性,对公益性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非公益性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一)综合奖励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原则上一个项目只适用一种支持方式。1、以奖代补。对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2、贷款贴息。对投资规模大、节能减排效果好、能够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在示范期内采取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的贷款数额、规定的利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3、财政补助。对纳入综合奖励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金额。(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三)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经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可适当提高综合奖励资金的补助金额。第三章综合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第六条综合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公益性项目资金纳入县级报账制、竣工验收决算评审制和绩效评价制。第七条市财政局、发改委根据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下达综合奖励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按轻重缓急、项目建设进度和综合奖励资金比例等情况统筹安排,分别下达或核拨资金。即市本级节能减排项目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属县(市、区)的节能减排项目,由典型示范项目五个专项小组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或核拨资金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根据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并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第八条符合综合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后,分别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申报资料包括:(一)公益性项目1、资金申请报告;2、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表;3、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4、项目开工报告批复;5、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相关材料(含合同);6、配套资金及运行保障资金承诺函;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8、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决算)报告;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二)非公益性项目1、资金申请报告;2、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表;3、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4、项目开工报告批复;5、工程项目招投标等相关材料(含合同);6、配套资金及运行保障资金承诺函;7、项目竣工分部及综合验收报告;8、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报告;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其他证明材料以奖代补项目需提供项目节能减排评估审核报告;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支付利息清单等凭证;申请项目尾款的,除提交项目竣工验收以及审计报告外,需报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表等。第九条综合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项目资金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即一、二、三季度为季后第一个月10日前,第四季度为12月10日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同级示范办提出。相关示范办应当加强对报送资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送达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并分别公益性和非公益性项目情况,办理资金使用的报批核拨手续。(一)公益性项目根据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以及项目建设进度,按综合奖励资金的比例核拨。对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经报请市示范办集体研究同意,结合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落实情况等,在项目开工后先行预拨不超过奖补资金额50%的综合奖励资金,之后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比例核拨,待项目建成后再予以清算。(二)非公益性项目1、适用以奖代补的,原则上在项目完工办理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后,予以核拨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经报请市示范办集体研究同意,可按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综合奖励资金的比例预拨,在项目办理验收、竣工决算前,预拨比例不得超过70%。2、适用贷款贴息的,原则上在项目完工办理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后,予以清算。但经报请市示范办集体研究同意,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项目贴息额,予以不超过70%的比例分年预拨。第十条获得综合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所在地示范办、财政局和发改局,应及时报告市示范办、财政局、发改委,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财政局、发改委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或备案后,对已安排的资金进行调整。第四章综合奖励资金绩效管理第十一条为强化对示范项目的考核监督,切实提高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综合奖励资金纳入财政绩效评价。第十二条强化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各项目所在地示范办、财政局、发改局应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典型项目建设,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与取得的成效。市示范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与监督,推动各项工作按预定目标开展。第十三条按照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财政局将在评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评审的基础上,实行核查和绩效评价,同时将绩效评价作为计算奖补资金的依据和下年度项目安排的参考要素之一。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市示范办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与市财政局、发改委及典型示范项目五个专项小组牵头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绩效评价。县(市、区)示范办等也应按要求对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确保综合奖励资金发挥最佳经济社会效益。市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节能减排项目的业主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综合奖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综合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骗取和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综合奖励资金的,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市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和发改委做好向国家和省级财政、发改部门报告工作,接受其对综合示范工作的监管、指导与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使用综合奖励资金的项目所在地示范办会同财政局、发改局按要求在每个季度末向市示范办、财政局、发改委和典型示范项目五个专项小组牵头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