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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职工医保定点药店资格不再实行期限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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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2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4〕9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充分发挥定点药店平抑市场药价作用,满足参保人员就近购药需求,从2008年开始,我市对全市医保定点药店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医保定点药店资格期限制度,即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药店,定点资格期限满3年(按周年计算)后,须再重新申请确认定点资格,否则视为自行退出,同时明确了医保定点药店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市通过对定点药店的规范化管理,目前已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定点药店准入、退出机制和考核管理办法,之前实行的医保定点药店资格期限制度已不适应发展要求,经市政府研究,从下文即日起,我市医保定点药店不再实行定点资格期限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不断完善定点药店准入、退出管理制度,加强定点药店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打击套刷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等行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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