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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4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4〕9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南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及奖惩规定》(南政综〔2012〕273号)同时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营造以人为本、珍视生命的安全发展环境。二、考核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省、市政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13号、南政综〔2012〕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三、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单列考核单位,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单位。四、考核内容县(市、区)政府考评内容由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推进情况、责任目标控制情况、抽查相关单位、行业安全工作推进和工作创新等五个部分组成;市单列考核单位考评内容由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推进情况、责任目标控制情况、部门安全工作推进和工作创新等四个部分组成。考评内容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变化情况,由市政府安委会适时完善并印发考评表。考评采取千分制,工作创新另增设奖励分50分,共计1050分。扣分以考核内容中的标准分为限,扣完为止。(一)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推进情况考评标准分为290分,市单列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推进情况考评标准分为450分。内容由安全生产组织领导、目标责任落实、制度建设、工作部署等组成。(二)县(市、区)政府和市单列考核单位的责任目标控制情况考评标准分为452分。内容由市政府下达的各类(项)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和其他考评等四个方面的指标组成。事故指标考评以核对后的年度事故统计数据为准,其他涉及有关的事故也列入相应参照内容考核。(三)对乡镇(街道)、县(市、区)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查,主要是检查考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考评标准分为160分。考评中将随机抽查县直部门、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后采取加权平均法取得各项得分。(四)县(市、区)政府和市单列考核单位的行业(部门)安全工作推进为98分,市经贸委、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国资委、卫生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水利局、旅游局、教育局、农业局等单位各分配7分权限,以行业管理为重点,制定各自行业(部门)考评标准,共同参与考评。(五)县(市、区)政府和市单列考核单位的工作创新分别为50分。内容由市政府安委会根据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五、考核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考评一次,做到自查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年度考评与平时检查(督查)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每次考评结束后进行通报或表彰。考核组由市政府安委会确定人员组成,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办法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单列考核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南平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办。六、考核奖励县(市、区)政府和市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年度考评表彰,设立如下项目:(一)对县(市、区)政府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被评定为前三名的,予以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先进单位表彰,并分别奖励县(市、区)政府5万元、3.5万元、2.5万元。(二)对市单列考核单位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分三类进行,分别表彰。第一类(7个单位):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类(7个单位):市国资委、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第三类(2个单位):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单位分类,可结合实际情况,由市政府安办适时提出意见,市政府审定调整)。对市单列考核单位第一类和第二类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分别被评定为前三名的,予以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先进单位表彰,每类前三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第三类根据考核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励。(三)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达900分的县(市、区)政府,予以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优良单位表彰。(四)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达800分的县(市、区)政府和市单列考核单位,予以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达标单位通报表彰。七、考核处罚1、预警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由市政府安委会或市政府安办启动预警通报。(1)安全生产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序时(按季度)控制目标进度(区别不同县市超控制目标进度30-50%)的;(2)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市直有关部门;(3)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2起(含)以上2人死亡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4)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重、重大隐患突出的;(5)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通报的其他情形。2、“一票否决”。县(市、区)政府和市单列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组织的相关评先评优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政府:(1)辖区内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2)辖区内发生2起如下情形之一的较大事故:一次死亡6-9人,或重伤30-49人;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49人的工矿商贸(含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3)辖区内发生3起如下情形之一的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5人,或者重伤10-29人;(4)辖区内发生3起如下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性死亡2人,或重伤5-9人的工矿商贸(含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5)谎报或隐瞒不报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6)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控制指标50%以上的;(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低于800分且位列末位的。市单列考核单位:(1)本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或受伤3人(含本数)以上并经认定负安全事故主要责任的;(2)本单位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3)谎报或隐瞒不报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4)市单列考核单位所有指标均未控制或达到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指标范围的;(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低于800分且位列末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被“一票否决”或低于800分且位列末位的县(市、区)政府和市单列考核单位,应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市政府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南政办〔2013〕40号)规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有关领导,并将情况记录在案1年,作为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使用干部征求意见的依据。连续2年考核未达标且在末位的县(市、区)政府和市单列考核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市政府作书面情况说明。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相关领导,并将情况记录在案2年,作为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使用干部征求意见的依据。本办法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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