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提供我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应用开发与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建立起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长效运行机制,现将《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项目各政府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开发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南平市测绘管理规定》和其它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南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是数字南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地理信息数据体系、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和软硬件网络支撑环境等构成。第三条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并依法实行无偿提供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框架建设”)的组织、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第六条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省属驻延机构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及使用。(二)负责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三)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编制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四)负责组织协调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成果的推广应用。(五)负责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共建共享、成果应用、更新维护等机制的制定工作。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重点做好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目录发布、分发服务与更新维护。(二)负责公共地理框架数据的生产、管理、注册发布、共享服务与更新维护。(三)负责南平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受理、技术支持、更新维护工作。第八条市信息化局负责做好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的软硬件网络支撑环境建设和更新维护工作,重点做好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推广。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地理空间框架项目软硬件网络支撑环境建设、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二)负责南平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用推广,促进建设成果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使用。(三)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信息化项目中使用的地理信息资源进行审查,以避免重复建设。第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省属驻延机构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及使用,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数据。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数据信息资源的编目与发布。(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数据资源目录内容设置共享使用权限。(三)及时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数据并负责定期更新。第十条市财政局应将框架建设项目更新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财政性资金投入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的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市国家保密局、国家安全局负责对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第三章框架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标准体系建设。(一)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二)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定应根据国家、行业和福建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南平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用户、技术、应用等方面的需求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第十三条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一)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公共专题数据由各部门、单位根据权限进行管理和更新维护。(二)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政务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公众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公共专题数据集。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离线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系统有深入应用的部门在涉密的网络环境下使用。2.政务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包括地理实体数据、地名地址数据、影像数据、电子地图数据、三维数据等内容,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提取、脱密处理等加工之后形成的数据集,通过政务信息网提供给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3.公众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是在政务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基础上,进一步加工处理形成的产品,通过互联网提供给政府和社会公众使用。4.公共专题数据集包括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将本部门的专题业务数据通过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空间化处理后形成的非涉密专题地理信息成果,分为政务版和公众版,通过政务信息网或互联网共享使用。第十四条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一)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福建”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并同时做好与省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互联互通。(二)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我市权威的、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涉及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专业应用,各部门、单位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不得重复建设。第十五条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软硬件网络环境建设。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软硬件网络环境建设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局域网环境、市信息化局政务信息网环境和政务外网环境,其中:(一)市国土资源局局域网环境:局域网主要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地理框架数据,并根据有关规定向各专业用户提供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用服务;(二)市信息化局政务信息网环境:用于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部署与运行,主要向政府部门(包括专业政务用户与综合管理用户)提供政务地理框架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三)市信息化局政务外网环境:用于公众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部署与运行,主要向社会公众用户提供公众地理框架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第四章信息更新与维护第十六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基础测绘规划进行数据更新维护。第十七条政务版和公众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每年度一次负责更新。第十八条公共专题数据集,由各部门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按照每年度一次的要求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第十九条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等工作,包括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现势性,并符合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第二十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并收集各部门在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及时对平台的功能进行升级。第二十一条软硬件及网络环境,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局域网环境由南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运行维护,政务外网、政务信息网环境由南平市信息化局负责运行维护。第五章成果共建与共享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到地理信息数据的应调用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数据;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统一,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第二十三条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如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共享服务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提供接入服务。第二十四条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公共平台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元数据清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并负责提供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成各区域、各行业公共专题数据。第二十五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共享地理信息的目录和元数据清单,由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接收、汇总和整理,并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数据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互。第二十六条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及时修正。第二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和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实时的数字电子地图、地理信息查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务。第六章系统应用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成果归国家所有,除为政府及所属部门用于资源调查、规划、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为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为军事部门用于国防建设的,而使用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实行无偿使用外,其它建设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经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成果保管、维护更新、补充和完善。第二十九条建设成果采用在线共享和离线拷贝的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公众。鼓励应用系统建设单位采用公共平台的在线共享方式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第三十条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涉密网、政务信息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第三十一条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信息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未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第三十二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共享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信息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第三十三条政务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和政务版公共专题数据集,可通过市级政务信息网提供给各委办局作为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公共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第三十四条公众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和公众版公共专题数据集,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第三十五条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和公共专题数据经政务信息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第三十六条公共地理框架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第三十七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以离线拷贝的方式申请无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向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使用许可协议,方可提供使用。第三十九条以离线拷贝方式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应用于营利性行业、项目用图及大众服务的,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保密措施等相关材料,经向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后,方可购买使用。第四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对采用离线拷贝方式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使用单位、使用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会同市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基础地理数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一条采用离线拷贝方式无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单位,必须在成果中明显位置标注版权所有者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使用单位未经市国土资源局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和提供数据资料;需要委托他人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专业系统开发和数据加工的,委托前须征得市国土资源局的同意,并应当检验受托方的测绘资质证书、保密资质等级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并与受托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义务,并经审批部门批准和备案。第四十二条成果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若发生丢失或者被盗、泄密,应当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伪造使用单位身份或者掩盖其真实使用目的、骗取使用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否则将收回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并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采集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南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执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