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4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4〕7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4〕15号)转发给你们。按照省上安排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将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4年4月底前将调整工作总结报南平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附件: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表(普调)南平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表(普调)项目合计市本级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支出计划(万元)2895265552344392614673488272429552620153868964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4〕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二、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三部分构成:(一)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附件1)(二)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三)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4年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附件:1.201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2.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16日附件1201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单位:元)福州莆田泉州龙岩三明南平漳州宁德行业单位增加标准474045434545433675(注: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福州市标准执行)附件2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项目合计行业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南平三明龙岩宁德支出计划(万元)21695619000624768333196502717528952262351398011154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