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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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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87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南街道岭炳洋村、东坑村及南平副食品基地际头场集体土地2.9298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水产品仓储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水南街道岭炳洋村地段。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南街道岭炳洋村,被征收集体土地2.3675公顷(地类为:水田1.3681公顷、果园0.7574公顷、其它农用地一农村道路0.0063公顷、其它农用地一田坎0.215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07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0867公顷(地类为:林地0.0867公顷);被征地单位南平副食品基地际头场,被征收集体土地0.4756公顷(地类为:林地0.4756公顷)。(一)征收延平区水南街道岭炳洋村2.3675公顷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1042148元。1、征收水田1.3681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733644元。(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1.3681公顷=282171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1.3681公顷=423256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1.3681公顷=28217元2、征收园地0.7574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91790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144375元/公顷×0.7574公顷=109350元;(2)安置补助费:12094元/公顷×5倍=60470元/公顷60470元/公顷×0.7574公顷=45800元(3)地上物补偿费:12094元/公顷×4倍=48376元/公顷48376元/公顷×0.7574公顷=36640元。3、征收其它农用地一农村道路0.0063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780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60%=123750元/公顷123750元/公顷×0.0063公顷=780元;4、征收其它农用地一田坎0.2150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15294元。(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2150公顷=44344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2150公顷=66516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2150公顷=4434元5、征收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07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640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15%=30938元/公顷30938元/公顷×0.0207公顷=640元;(二)征收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0.0867公顷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21954元。1、征收林地0.0867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21954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144375元/公顷×0.0867公顷=12517元;(2)安置补助费:12094元/公顷×5倍=60470元/公顷60470元/公顷×0.0867公顷=5243元(3)地上物补偿费:12094元/公顷×4倍=48376元/公顷48376元/公顷×0.0867公顷=4194元。(三)征收南平副食品基地际头场0.4756公顷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120433元。1、征收林地0.4756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20433元。(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144375元/公顷×0.4756公顷=68665元;(2)安置补助费:12094元/公顷×5倍=60470元/公顷60470元/公顷×0.4756公顷=28760元(3)地上物补偿费:12094元/公顷×4倍=48376元/公顷48376元/公顷×0.4756公顷=23008元。(四)以上(一)~(三)项补偿费用合计为1184535元。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4年5月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水南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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