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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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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建美丽南平推动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14〕3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达到“闽江水清”的治污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任务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要在2014年上半年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徐墩镇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管网,实现正常运行;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和平镇、仙阳镇、水吉镇要加快进度,确保6月底建成投入运行,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闽江流域1公里范围未实现污水有效处理的21个乡镇(附件),2014年上半年完成前期工作并启动建设,2015年底前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2015年底前启动建设;乡所在地生活污水设施建设要在2016年底前启动。二、抓好前期工作1、要把握项目申报机遇。各县(市、区)要抓住中央投资优先支持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机遇,用好用足政策,提前做好争取中央资金补助的前期工作,要重点加快项目立项、可研、环评、初步设计编制、征地等工作。2、要尽快落实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排放标准,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位于城市生活处理厂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周边的乡镇可以通过管网建设就近纳入统一处理;镇区人口少且以生活污水为主的乡镇以及污水管网不能到达地区可分散处理。3、要明确处理工艺和规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在3000立方米/日以上(含3000立方米/日)10000立方米/日一下的乡镇应选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污水处理工艺,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二级标准;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三级排放标准;对排放水体有特殊要求的,按环评要求执行。4、要加快项目报审速度。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在严把审批质量关时要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沿江21个乡镇2014年上半年要编制完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国土部门要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用地尽快办理,凡项目用地不涉及农田的,必须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要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缩短项目招标投标时间,加快土建、设备招标投标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建设按期开工。三、创新建设模式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实行以县(市、区)自筹为主,中央、省上补助为辅的原则,中央、省上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将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筹措建设资金,坚持中央、地方和社会资金利用并举,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推进市场化建设运营。省厅拟推荐中闽水务投资集团、福州水务集团、厦门水务集团等一批有实力、有经验、运行管理规范的大中型污水处理企业分片负责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通过专业化、集团化运作,统筹前期规划设计,提高前期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接这些企业,采用BOT、BT等特许经营方式建设,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同时也鼓励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工艺成熟、管理方便、运行稳定、投资经济的其他建设模式,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运行。四、建立运营机制各地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原则上按属地化负责,实行企业化运营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转,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要根据当地供水、财政收入、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探索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可参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具体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其运行管理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五、落实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是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要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的具体问题,要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形成专人负责、上下联动、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2、明确部门职责。为确实加强我市乡镇污水处理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市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的行业管理办法,严格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指导工作,总结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经验教训;市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统筹项目审批和省级基建投资计划的安排,负责争取中央、省投资和向金融机构推荐项目,参与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省级配套建设资金,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好建设资金的及时拨付、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对建设资金使用加强管理的工作;市国土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协助各县(市、区)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选址问题;市环保局负责水土保持影响评价的审批及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影响评价的审批及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中央投资与省级配套资金使用、污水处理费征管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3、严格督查考核。各县(市、区)要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并在每月23日前将辖区内在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城建科。市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定期进行通报、考核。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共建美丽南平推动绿色发展工作考评机制》(南委发〔2014〕3号)进行考评,并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附件:南平市闽江流域1公里范围未实现污水有效处理的21个乡镇名单南平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南平市闽江流域1公里范围未实现污水有效处理的21个乡镇名单延平区:西芹镇樟湖镇太平镇炉下镇夏道镇来舟镇王台镇建瓯市:徐墩镇东游镇东峰镇南雅镇川石乡顺昌县:大干镇埔上镇洋口镇邵武市:大竹镇卫闽镇吴家塘镇建阳市:麻沙镇莒口镇小湖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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