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5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4〕2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改制上市进程,减轻企业上市负担,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在《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2〕193号)基础上,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鼓励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1.建立“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同)挂牌企业资源库。各县(市、区)注重做好“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挖掘培育工作,建立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做好跟踪服务,推动辖区内企业尽快在“新三板”实现挂牌。2.加大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扶持力度。企业依法进入“新三板”挂牌,市财政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二、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3.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壮大。引导上市公司进行主导产业资源整合,推进转型升级,将募集资金用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上市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和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给予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市政府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对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4.推动上市公司扩大融资规模和增强再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及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对产业前景不佳、资产质量不高、经营业绩较差的上市企业,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恢复再融资功能。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股权收购、债务重组等方式,形成辐射面宽、竞争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上市5年内兼并、收购市内企业,办理证照过户手续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债融资5.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和引导,让更多中小企业掌握发债工具的使用。重点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优化企业财务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6.优化发债服务。积极为企业与券商、担保等中介机构牵线搭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对申报企业给予融资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等方面指导,避免走弯路。认真履行对发债企业的监管职责,在受理转报时注意把好质量关,控制债务风险;在企业债券发行后,督促发债企业按时还本付息;规范信息披露工作,督促企业按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资金。四、其他事项7.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原《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2〕193号)中的部分条款与本补充意见不符,以本补充意见为准。8.本补充意见由南平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省发改委。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