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务信息网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务信息网的管理,现将《南平市政务信息网暂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政务信息网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平市政务信息网的管理,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政务信息网按照国家四部委印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三级标准建设,是非涉密网络。政务信息网严禁存储、传输国家秘密信息。政务信息网可承载涉密网络,涉密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南平市政务信息网是指南平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各企业、各院校为实现信息的快速交换与共享而建立的、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的电子政务专网。第四条南平市信息化局主管政务信息网,负责政务信息网的日常管理。第五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与政务信息网建设的要求,赋予各有关职能部门与单位如下职责:市、县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网防控系统的安装升级、泄密事件的查处,组织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网络)的测评与审批、有关网络安全设备选型的认定、以及泄密事件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各级网络安全监控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市委机要局负责涉密网络的建设、管理,密码设备的选型、订购、安装、调试,密码机房的装修指导和验收,密码通信的组织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数字证书的发放、制定涉密网络的管理办法;中国电信集团南平分公司负责提供全市政务信息网网络线路,并确保畅通;市信息化局负责政务信息网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接入技术方案审查、IP地址分配、防火墙配置管理、拥有产权的设备管理以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第六条凡接入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保密管理第七条政务信息网保密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步建设、严格审批、注重防范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制,由接入的部门与单位的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第八条接入政务信息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若为非涉密网络,应按照国家四部委印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管理,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备案工作。第九条使用政务信息网网络传输通道的若为涉密网络,应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实施细则》的规定,报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测评、审批后,方能处理或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同时报市委机要局备案,由其分配涉密网络IP和域名地址规范。严禁涉密单机接入政务信息网。第十条接入政务信息网的终端设备,必须由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安装防控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禁止接入手机充电。第十一条接入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和单位或个人发现存储、传输国家秘密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章安全保护第十二条接入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护职责:(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三)对网络中发生的违法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数字证书第十四条数字证书用于证明在政务信息网中进行电子政务的单位、个人及相关设备的身份,数字证书的发放由省数字办和省委机要局联合审批。第十五条接入政务信息网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数字证书,应当严格遵守《福建政务数字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第五章网络线路维护第十六条网络线路提供单位负责政务信息网横向网部分的网络设备(除防火墙外)、网络线路和纵向网部分的网络线路以及全网的网管,保障网络线路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畅通。第十七条网络线路提供单位对线路故障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线路的畅通,并向网络日常管理单位反馈有关情况。第十八条接入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政务信息网网络线路,发现网络线路故障应立即报告网络线路提供单位和网络日常管理单位。第六章业务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企业、金融单位、驻闽部队和武警部队可以申请接入政务信息网。第二十条凡申请接入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和单位,都应自备接入设备和接入线路后,向市信息化局提出接入申请。接入政务信息网申请书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市信息化局的规定;涉密计算机局域网接入的,还应提供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书。第二十一条市信息化局在收到接入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技术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接入的,由市信息化局函告中国电信南平分公司开通光纤线路、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安装计算机防控系统;不符合接入条件的,由市信息化局负责将情况通知申请单位。第二十二条部门和单位需要变动IP地址、设置虚拟专网、借用主机空间、托管主机或占用其它网络资源的,应向市信息化局申请,经同意后由网络日常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政务信息网,占用网络资源。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任何危害政务信息网络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政务信息网发布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七章机房和设备管理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网各接入点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和技术标准。第二十五条各接入点机房所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接入点机房的安全和电源供应;不得擅自变动接入点机房的位置。如确需变动机房位置的,应当书面报告网络日常管理单位,按照其确认的方案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政务信息网的设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改造、破坏政务信息网的设备。第二十八条各接入点机房所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接入点设备的签收、保管、故障情况报告以及运行管理;有关接入点设备保管员制度的具体事项,按照市信息化局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接入点机房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的,所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保护接入点设备的安全;接入点设备被火灾等灾害损坏或被破坏、盗窃的,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及网络日常管理单位。第八章运行管理第三十条政务信息网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一条与政务信息网联网运行的设备,应当建立运行日志,有关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第三十二条政务信息网的运行管理采用分级管理制度,省至各市、县纵向主干网由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市级横向接入网及接入点机房由市信息化局负责管理,县级横向接入网及接入点机房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