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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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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7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3〕315号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1189号文批准同意,使用延平区林业局国有土地15.3964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二、土地座落、地类、面积:使用延平区林业局国有土地面积15.3964公顷(地类为:有林地7.7080公顷、其他林地7.6884公顷)。三、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一)有林地(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0元/公顷×40%=7926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98150元/公顷×20%=3963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2000元/公顷。(二)其他林地(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198150元/公顷×40%=7926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198150元/公顷×20%=39630元/公顷;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8000元/公顷。四、安置途径:使用国有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4年1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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